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X号楼X室。
法定代表人迈某某(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群力,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俣rP,北京市海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钟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住(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x.Inc(盖帝公司)是创意类图片和影视素材提供商,总部位于美国西雅图。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盖公司)是盖帝公司在中国的合资公司,并被授权在中国地域范围内以华盖公司自己的名义销售和许可第三人使用盖帝公司图片及影视素材。被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得新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擅自在其2008年的宣传册中使用了华盖公司的图片。华盖公司发现该侵权行为后,多次与康得新公司联系未果,故原告华盖公司起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编号为x和x的2幅图片著作权;2、被告在《北京晚报》上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4、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100元;5、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停止使用涉案图片;
二、被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一万元整,于二○一○年二月十日前付清,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彻底解决不再诉讼。
诉讼费二百一十四元,由被告北京康得新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陶志蓉
审判员李汝银
人民陪审员凌国军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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