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孙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赵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孙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3日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某某诉称,原、被告双方1986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因家庭琐事经常生气,夫妻之间很难沟通,特别是被告对公婆不忠不孝无辜找事,只从儿子溺水身亡后被告脾气更加暴躁,家里鸡犬不宁,夫妻已分居几年之久,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无法在一起生活,原告于2007年6月30日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审理判决不予离婚,但被告没有一点悔改,没有再和好的机会。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婚姻关系,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平均分配,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赵某某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5年上半年经介绍人相识恋爱,1986年7月25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名孙某飞。2006年7月18日孙某飞溺水身亡,之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关系和夫妻感情均受到一定影响,原告起诉要求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均属一般。原告未提供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庭审中,原告出示结婚证和判决书各一份,证明双方系合法的夫妻关系,就此事曾向法院起诉过一次的事实。

上述事实,还有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已建立了稳定的家庭。双方虽在其儿子溺水身亡后,双方虽因此精神和感情受到些挫折,然而也不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双方在精神上都有痛苦,原告不应以此作为离婚的条件。另外,原告也未提供足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力证据,其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证据不足。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家庭的稳定,也为了能使被告有一个家,让被告的情绪、感情和思想稳定,应以不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明江

人民陪审员施虹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罗磊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某某 民初字 离婚 纠纷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