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杨某某与孙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韩兆化,许昌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孙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曹坤明,长葛市建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孙某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韩兆化和被告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坤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某诉称,2006年6月3日,被告因有事用钱,向原告借现金x元整,并于当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x)。孙某某.2006年6月3日。”双方因关系较好一直没有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也没有提过还款事项,也没有还的诚意。原告于2009年4月,用手机向被告发催款短信,被告没有回信。被告长期不归还借款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合法经济利益。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x元整,并承担自2006年6月4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日期银行贷款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孙某某辩称,我不欠原告款项,本案涉及的x元,是婚前所用,该钱已花在了双方生活期内,该款也不存在什么利息,原告是以欺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该证据来源形式不合法,该事项已在08年8月18日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无债权债务,所以x元款项不存在。该案件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均是教师,1998年9月原告调到被告所在的学校后,双方相识,2003年4月份,双方开始建立恋爱关系,2003年7、8月份,二人开始同居生活,2007年8月30日,二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双方领取结婚证前,原告曾给被告孙某某现金x元,之后,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内容是:“借条,今借到人民币叁万元整(x元)孙某某,2006.6.3”。被告收到原告该款后,将该款分别用在了购置二人结婚用品以及租房等生活上。二人婚后无生育子女。2008年8月18日。原、被告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第五条的内容为:“无任何其他协议,自本协议生效日起,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被告称,该协议的最后一句当时就是针对给原告打借条的特别约定,并称当时曾向原告索取该借条,原告称该欠条丢失,所以,在协议中对此作了特别约定。现原告以此借条为据诉至本院,引起本案纠纷。

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条一份、被告出示的结婚登记表复印件一份、2003年9月16日离婚证复印件、2008年8月18日离婚协议复印件各一份和庭审笔录等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相识以及建立恋爱关系的时间较长,二人并在领取结婚证前长期同居,在同居过程中,原告曾给被告孙某某现金x元整,该款大部分已用在双方的结婚生活中。被告对该款给原告出具借条后,虽在双方离婚前没有将该借条收回,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约定了双方再无任何纠葛。说明双方对原借款及所打借条已经作出了约定,所以,现原告又以该借条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x元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杨某某的诉讼请求。

诉讼费5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明江

审判员:施虹

人民陪审员:贺晓凯

二00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常辉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3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