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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横沥镇长沙村民委员会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5-08-12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501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穗中法民二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冼某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广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05)番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广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2212元,由上诉人广州市X镇X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晖

审判员庞智雄

代理审判员卫东亮

二OO五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龚连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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