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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等诉北京靓日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原告马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安业,北京市广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靓日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X乡草场地333内X号。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秦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马某某诉被告北京靓日服装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刘某某、马某某于2009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刘某某、马某某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刘某某、马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5元,由刘某某、马某某负担50元(已交纳)。

审判长苏志甫

代理审判员普翔

代理审判员李自柱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路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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