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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诉陆某某抚养费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陆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法定代理人周X(系原告之母),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委托代理人陆X,男,现住上海市长宁区X室。

委托代理人金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陆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号,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室。

案由:抚养费纠纷

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原、被告均同意于立案前委托人民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陆X自2010年1月起每月10日前给付原告陆X生活费人民币1,000元,并承担医疗费及教育费的50%,至原告陆X18周岁止;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本案经诉前调解,计人民币20元,由原告陆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吕惠萍

书记员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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