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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0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被告人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在延津县X乡X村南地、司南线路西,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基本农田10.26亩用于开办养牛场,致使其承包的10.26亩基本农田的种植条件遭到严重破坏。

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于2009年11月24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苏XX、张XX等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苏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x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许英杰

审判员裴跃华

审判员贾海荣

二0一0年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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