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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欧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一般授权)

被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殷普生,卫辉市法律服务中心律师。(一般授权)

原告欧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4月2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欧某某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5月份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的种种缺点暴露无疑。经常赌博,不履行家庭义务是被告的家常便饭,脾气暴躁,不听人劝,无端吵闹更是被告的拿手好戏。有例为证,2006年被告与我闹离婚把家里沙发烧掉。2007年被告又与我离婚喝下农药。尽管如此,我还是忍让想与被告好好生活,并用多干家务和出去开车挣钱等行动来感化被告,希望被告能够改正。然而,被告非但未改,反而愈演愈烈,于2009年5月份把我赶出家门至今不能回家,又于2009年农历11月18日夜里大骂我母亲并把锅摔掉,继而又分别于2009年农历11月24日、2009年农历腊月13日两次把家里锅摔掉。更令人难以容忍的是,今年正月初九我母亲在家做饭,被告用水把火破灭并将其锁在外面不让进家,我实在无奈也无法维持这名存实亡的婚姻,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儿子、二女儿归原告抚养,财产依法分割。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王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所述纯属捏造事实。原、被告自2000年5月结婚以来,感情很好,婚后生育两女一子,大女儿10岁,二女儿5岁,儿子1岁。被告在家辛勤抚育儿女,照顾老人,呕心沥血,尽心尽责。请求法院从维护家庭的原则出发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

1、身份证一份;2、结婚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夫妻关系。

被告对以上证据无异议。

被告未提供证据。

经庭审调查、质证,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可以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00年5月11日登记结婚,于2001年阴历正月二十八日婚生大女儿,2005年阴历五月初二婚生二女儿,2009年阴历十一月二十六日婚生儿子。现均随被告生活。被告婚前财产:四组合柜一套、平柜四个、厦华21寸彩电一台、威力洗衣机一台、被子六条,现在原告家中。原告当庭认可。被告称婚后共同财产有二层楼房一座,楼上三间,楼下三间,带一个后院。原告称房子是原告的母亲和原、被告共同盖的。婚后无存款。原告称婚后欠亲戚朋友x元外债,均无证据,被告对此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时间较长,且育有三个子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不符合婚姻法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有关规定,据此,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欧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欧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勤

审判员郭新芳

审判员郭文利

二0一0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丁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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