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原告郑某某不服被告鹿邑县生铁冢乡人民政府颁证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鹿邑县人民法院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现年65岁。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汤某某,男,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鹿邑县X乡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男,该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季某某,男,该乡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该乡工作人员。

第三人刘某丙,男,汉族,现年67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男,汉族,现年32岁,住(略),村民,与第三人父子关系。

原告郑某某不服被告鹿邑县X乡人民政府作出的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09年9月8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汤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季某某、张某乙及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刘某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鹿邑县X乡人民政府1998年9月19日作出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认定承包户主姓名刘某林,人口7,家庭住址生冢乡,类别耕地,面积11.34亩,承包期限自98年9月10日起至2028年9月10日。被告未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

原告郑某某诉称:1985年原告与第三人经人说和,房宅进行兑换,第三人在争执地给原告找补一处宅基。原告于1997年8月取得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随后建造了房屋。而被告却于1998年为第三人颁发了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侵犯了原告的权利,请求撤销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提供的证据:1、周字x河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2、河南省村镇规划用地许可证;3、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2日对郑某的调查笔录;4、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9日对郑某某的调查笔录;5、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29日对郑某某的调查笔录;6、原告代理人2009年8月2日对刘某某的调查笔录。

被告鹿邑县X乡人民政府辩称:98年是统一发证,并且公示了。原告认为是兑换的,属于土地流转,应当由乡政府备案,原告没有进行备案,土地应属于集体的。被告发证是正确的,请求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刘某丙述称:没有换地这回事,原告是98年建的房,原告建房强占了第三人的耕地,原告建房占地是在第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11.34亩土地里面。请求维持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第三人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案争执地位于鹿邑县X乡,原属第三人使用的土地,后由原告建房使用至今。2009年第三人以原告使用争执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由,对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诉讼过程中,第三人出示了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告不服,形成诉讼。另查明,本案争执地包括在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所登记的土地中。

本院认为:原告所提供证据内容为争执地是第三人1985年换给原告使用的,第三人虽以原告强占第三人耕地建房为由予以否认,但未能提供证据进行反驳,且第三人承认原告在争执地上已建房使用多年,故第三人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认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本案中,被告未提供作出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本院认定被告作出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没有证据、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鹿邑县X乡人民政府1998年9月19日作出的豫周[鹿]字第x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本案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李红旗

审判员宋琨

审判员孙现义

二零零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汲妮娜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1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