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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XX与被告饶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丁家港墟场。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饶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原告胡XX与被告饶XX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胡XX于201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胡XX诉称:原告近年来一直在被告饶XX承建的工程处务工,2009年6月24日,双方经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劳动报酬x元。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现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x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负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饶XX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现在经济较为困难,暂时无力偿还,只能分期或延期偿还。

经审理查明:原告胡XX长期在被告饶XX承建的工程处务工,2009年6月24日经结算,被告饶XX尚欠原告胡XX劳动报酬x元,被告出具了欠条。后原告多次催讨,但被告却以经济困难等理由一直没有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x元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和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饶XX于2011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胡XX支付劳动报酬x元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元。

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饶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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