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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侯某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颍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临颍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临颍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松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07年元月17日下午3点多钟,一辆驻马店拉羊货车走到京珠高速下行x+300M(临颍瓦店段)发生侧翻,瓦店镇X村侯某某,侯某某(已判刑),侯某某(已判刑)等人组织当地群众强行给货车装车,并向货主索要3000元装车费(装完车后付款)。其间侯某村村民侯某某在抓窜到高速公路东车道上的羊时,不慎坠入高速桥涵洞身亡。侯某某等人在明知侯某某死因的情况下,威胁同侯某某一起偷羊时掉下桥涵洞的大庙张村村民张跃钦作伪证谎称侯某某是被拉羊的货主推下去摔死的。侯某某与侯某某(已判刑)、侯某某(已判刑)以此为借口组织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秦某某、张某某、张某某、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该12人均已判刑)等多人,阻拦京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长达六个小时之余,造成京珠高速通行费收入损失71.63万元,其间侯某某将高速公路上停放的一车高速警车的车玻璃及倒车镜砸毁(经物价部门评估金额为1130元)。当高速交警向前询问时,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等多人对交警樊勇强漫骂,殴打致轻微伤,致使绒山羊114只被哄抢(经物价部门评估金额为x元)。此事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所供述的笔录在案,有同案犯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侯某某等人的供述,有祝某某等人的证言,民警樊某某等人的证言,高速公路证明及被抢绒山羊、被砸高速警车的价格鉴定,人身损害鉴定结论书,临颍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侯某某投案自首证明材料,被告人侯某某年龄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聚众堵塞交通,破坏交通秩序,阻碍高速交警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给货主及高速公路公司造成一定经济损失,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侯某某为本案主犯,外逃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尚好,且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判处缓刑已不再具有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份。

审判长:郭纪元

审判员:杨优才

审判员:臧万治

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曹彩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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