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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XX与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X号。

被告万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商业局宿舍。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刘XX与被告万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刘XX诉称:2010年1月6日,被告万XX因经营需要向原告借款x元。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但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拒付。故现在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万XX偿还借款x元并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万XX辩称:被告已经给原告偿还了5000元,现原告诉至法院,被告将积极筹款偿还。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6日被告万XX向原告刘XX借款x元并出具了借条一份,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和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催讨借款,被告陆续偿还了5000元,其余却以种种理由没有偿还。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被告万XX于2011年8月31日前偿还原告刘XX借款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万X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赵安平

二O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徐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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