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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大学文化,2009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郴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2日被北湖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1年9月6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郭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08年8月,田和平(另案处理)计划在郴州市内开设“三公”赌场,为此找到常高初(另案处理)商量,由田和平组织人员在茶楼赌博,常高初负责联系公安机关人员“罩场子”以保证读博时的安全,田和平每天向常高初提供赌场每日“抽水”的25%作为安全股。随后常高初便找到被告人郭某商量,由被告人郭某为赌场提供安全保护,保证不被公安机关查禁,并议定赌场每日“抽水”的25%作为安全股。随后,常高初与被告人郭某又找到在郴州市X路开龙润普洱茶的徐伟恒(另案处理)商量开设赌场一事,并决定每日付给徐伟恒600元租金及每日“抽水”的25%作为被告人郭某与徐伟恒的安全股,另经田和平同意,增加每日“抽水”的5%分给常高初。之后,田和平纠集李永军、李勇军(另案处理)、冯某、刘春国、刘正红、龙头、柳柳、王胖子(均在逃)等人在龙润普洱茶楼开设赌场,赌场以广式三公为赌博方式,赌注为100元至2000元,赌博采取抽赢家20%的水钱作为赌场的利润(即“抽水”),其中“抽水”的70%作为股东分红,30%作为保证赌场安全的费用。

2008年8-9月赌场经营期间,田和平等公获取非法利益四十余万元。2008年9月3日,郴州市X组织警力查禁了该赌场,在龙润普洱茶楼X室、X室抓获参赌人员刘春国、荒某、冯某、周勇等12人,当场缴获了赌资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被告人郭某的供述、同案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收某、领条、费用单、银行现金收某凭证、现场方位图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郭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年,缓刑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田海斌

二○一一年九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马文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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