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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某与被告郴州福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郴北民二初字第109-X号

原告史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郴州福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女,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雷某某,女,系湖南银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史某与被告郴州福裕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史某自愿申请撤诉,属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史某负担。

审判长房翠萍

审判员骆晴蓉

审判员张东明

二○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钟丽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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