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男,27岁。
被告人牛某某,男,20岁。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晓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4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禹州市X路X号樊××家,撬门入室后盗窃走LG牌32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价值3080元)。
2、2009年4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禹州市X街朝鸿量贩X楼北户党××家,撬门入室后盗窃现金1800元及各种会员卡等物品。破案后追回部分被盗会员卡退还被害人。
3、2009年4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杜某某在禹州市夏都商场后街商品楼五楼北户朱××家,撬门入室盗窃未遂。
4、2009年7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禹州市市民大药房家属院刘××家,撬门入室后盗窃现金900元、黑色戴尔牌1400型笔记本电脑一台(价值2840元)、索尼牌T200型数码相机一部(价值946元)、18K金钻石戒指一枚(价值968元)、x型戒指一枚(价值360元)、黄某项链一条(价值1958元)。破案后追回数码相机及两枚戒指退还被害人。
5、2009年7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禹州市X街工商银行对面家属院王××家,撬门入室后盗窃黄某项链一条(价值4554元)、惠普牌笔记本9000型一台(价值3360元)、雷达牌手表一块。
6、2009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许昌市X路汽修厂家属院老楼X单元X楼西户贾××家,撬门入室后盗窃毛巾被一条。
7、2009年8月4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许昌市X路玻璃厂家属院X号楼西单元X楼西户王××家,撬门入室盗窃现金1000元、清华紫光牌MP4一部(价值200元)。破案后追回被盗MP4退还被害人。
8、2009年8月6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许昌市四通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雷××家,撬门入室后未盗得财物。
9、2009年8月7日左右的一天15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许昌市X街X号王××家,撬门入室后盗窃现金140元。
10、2009年8月10日左右的一天20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许昌市X巷X号司××租房处,翻墙进院入室盗窃现金4.6元及砍刀一把。
11、2009年8月12日8时许,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许昌市X路碾上社区X街第一橡胶厂家属院X号楼X单元X楼东户王××家,撬门入室后盗窃未遂,后杜某某被周围群众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贾××、王××、司××等人的陈述,证人张××、吴××、阎××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被告人杜某某的历史材料,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中杜某某盗窃价值x.6元,牛某某盗窃价值x.6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牛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2日起至2014年8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2、被告人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8月15日起至2014年2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吴正勤
人民陪审员:孟蕾
人民陪审员:韩华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赵瑞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