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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09年10月4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河南安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邓华平、何献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1日晚,被告人王某某在自己家中因生活琐事与其子殷xx发生争执、厮打,用“钉耙”及“锄头”将被害人殷xx殴打致死。次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作案工具、投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群众证明材料及村民请愿书等物证书证;4、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具有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建议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宽处罚,给其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持异议,因本案系被告人在被逼无奈之下才亲手伤害致死其独生子的,被告人出于保护儿媳、孙子和自己的防卫目的,在被害人对其实施伤害时持钉耙、锄头击打被害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又具有自首情节,且被害人生前民愤极大,具有重大过错,依法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且患有严重的高血压、心脏病,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害人殷xx系母子关系,殷xx是王某某的独生子。殷xx生前经常在外胡某非为,惹是生非,祸害乡邻,在家经常打骂父母妻儿,与邻居及家人一旦发生口角,就持菜刀、铁锨、铁棍等凶器伤人。2003年夏至2009年8月期间,殷xx曾持菜刀欲杀其子殷xx,用菜刀把其妻盛x的手臂砍伤,摔死自家两只鸡,又把十二头猪崽摔死,将两头大猪打得不能动,因收玉米和其母王某某发生争吵后便用铁锨将王某某往平房下捣,将自家的母羊刺死,把粪便倒在邻居殷xx家锅里,并将殷xx的左手母指打骨折,将殷xx家的骡子砍死,用铁锨将村民潘x的左胳膊铲伤,用铁棍把潘所之妻尚x的右手打骨折。2009年10月1日夜晚,被告人王某某和其孙子殷xx(十六岁)正在大门口的偏房里睡觉,殷xx已熟睡,被告人王某某听到儿子殷xx打骂儿媳盛x的声音,接着儿媳盛x跑到王某某屋里求救,钻到床头的空子里浑身发抖,殷xx拿个半截棍也追到屋内,殷xx说:“我虽打死恁俩个兔孙妮子不中。”被告人王某某顺手从床下拿把镰,殷xx见状往外走,王某某追到门外。殷xx又从地上拿根长棍去夯王某某,王某某急忙丢下镰顺手在猪圈旁拿个钉耙击打殷xx头上、身上几下,把殷xx利砸倒在地,王某某也倒在院内的玉米芯子上。大约二十分钟后,殷xx站起来到堂屋里拿个小板凳欲砸王某某,王某某顺手在堂屋门口拿个锄头,砸掉殷xx手中的小板凳,殷xx又往王某某身上扑,王某某用锄头照殷xx头上、身上砸几下,把殷胜利砸倒在堂屋内。后经鉴定,被害人殷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2009年10月2日十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事发后,被害人殷xx之妻盛x及其子殷xx对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予以充分谅解,请求法院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令婆媳、祖孙早日团聚。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某患有高血压三级,脑血管硬化。事发后潘湾村X村民二百九十三人联名请愿认为,被害人殷xx生前胡某非为,打骂父母妻儿,祸害乡邻,死有余辜;被告人王某某一生乐善好施,团结乡邻,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10月1日夜晚,她和孙子殷xx(十六岁)在大门口的偏房里睡觉,殷xx已熟睡,她听到儿子殷xx打骂儿媳盛x的声音,接着盛x跑到她屋里钻到床头的空子里浑身发抖,殷xx拿个半截棍也追到屋内,殷xx说:“我虽打死恁俩个兔孙妮子不中。”她顺手从床下拿把镰,殷xx见状往外走,她也追出门外,殷xx从地上又拿根长棍去夯她,她急忙丢下镰顺手在猪圈旁拿个钉耙击打殷xx头上、身上几下,把殷xx砸倒在地,她也倒在院里的玉米芯子上。大约二十分钟后,殷xx站起来到堂屋拿个小板凳欲砸她,她顺手在堂屋门口拿个锄头砸掉殷xx手中的小板凳,殷xx又往她身上扑,她用锄头照殷xx头上、身上砸几下,把殷xx砸倒在堂屋内,她往院里走几步就趴在玉米芯子上起不来了。她和殷xx厮打时盛x一直躲在屋里没出来,盛x怕殷xx怕得要命。天快亮时听不到殷xx哼哼的声音她就哭了,盛x也从屋里出来拉住她哭。后来她去找村支书没找到又去找她侄殷xx,殷xx到地方后见被害人已经死了,她就让殷xx给村支书殷xx打电话,让村支书领着她去投案。村支书到她家后,她就和村支书、殷xx一起到金铺派出所投案了。殷xx是她唯一的亲儿子,事发时她只想打晕殷xx,然后把殷xx弄到屋里睡觉。若不那样,殷xx可能把她、她儿媳和她孙子打死。殷xx经常在村里找事,掂刀砍妻子、打她,经常打骂家人及村里百姓,她丈夫就是被殷xx气死的,殷xx骂她及她儿媳、她女儿、她外甥孙女、她侄时张嘴就是尻你、尻你娘、尻你闺女,村民有的胳膊被殷胜利打断,有的头被殷胜利砍烂。

2、证人盛x证明:她家院内面朝南是三间正房,大门口是偏房,她和殷xx在正房西间住,她婆母王某某和她儿子殷xx在偏房里住。事发当晚,她、她婆母和她儿子都睡了,殷xx回来后把她从床上拉到地上,然后骂她,她顶了一句,殷xx拉起她就打,她爬到婆母王某某屋里求救,钻到床头的空里,殷xx也追进来,并骂“王某某,我尻你闺女。”王某某从床边拿起镰去打殷xx,殷xx见状就往外走,王某某追出门外,她害怕殷xx打她一直没敢出去。天明时王某某喊她才出去,王某某说殷xx不中了,她把殷xx打死了。后王某某找村支书没找到就把殷xx喊到她家,殷xx进屋见被害人已经死了。殷xx经常打她,因割麦用刀砍她一刀,要杀她儿子殷xx,把家里十二头猪崽打死,把两头大猪打得不能动,还经常打王某某。她家离不开王某某,请求对王某某从宽处理,令婆媳早日团聚。

3、证人殷xx证明:事发当天晚饭后,他和他奶王某某睡在大门口的偏房里,他看电视到夜晚九时许就睡着了,一直睡到第二天早晨。第二天早晨,他奶王某某喊醒他对他说被害人不中了,让他去喊他姑,他就到他姑殷xx家,然后与殷xx一起回到家,请求对王某某从宽处理,令祖孙早日团聚。

4、证人殷xx证明:他与被害人殷xx系叔伯兄弟。王某某于2009年10月2日七点多钟到他家,见到他王某某就跪下说:“我对不起老殷家,我把胜利打毁了,也不知死活。”让他把殷xx弄医院,他赶紧与王某某一起到王某某家,见被害人殷xx在堂屋条几西头窝倦着已经死了,头和衣服上有血。王某某一直说对不起老殷家,然后让他与村支书殷xx联系到金铺派出所投案,后来他带着王某某和村支书殷xx一起到金铺派出所投案了。殷xx平时在村里无恶不作,扰民害民,对待乡邻及家人动不动就骂,或掂刀,或掂棍,毁人庄稼,砍人树,点麦秸垛,打断他人胳膊,砍人家牲畜,经常骂王某某及王某某的几个女儿,随口就骂尻你闺女。被害人殷xx父母为人善良,王某某打死被害人殷xx,算是为村里除了害,老百姓拍手称快。

5、证人殷xx证明:2009年10月2日八点多钟,他接到殷xx的电话,听说王某某把她儿子殷xx打死了,他到王某某家后见王某某在院里玉米芯上躺着。王某某说去投案,她把儿子殷xx打死了,他就与王某某一起到派出所投案了。

6、证人殷xx证明:2009年10月2日早晨,她侄殷xx到她家说,听他奶说他爸殷xx不中了,她就到了王某某家,见殷xx从屋里出来,并说被害人殷xx已经死了,她又害怕又伤心没敢进屋。她母亲王某某趴在院里玉米芯堆上哭,说她把被害人殷xx打死了。后来殷xx给村支书殷xx打电话,村支书殷xx到后,殷xx带着王某某到派出所投案了。被害人殷xx没有病,经常闹事,打王某某,打妻儿,骂自己的亲姐妹。

7、证人殷xx证明:2004年秋因与被害人殷xx发生口角,被害人殷xx跑到邻居家拿把菜刀去砍他,他跑开后被害人殷xx将他家的骡子砍死。

8、证人殷xx证明:2004年因被害人殷xx打其母王某某,他说殷xx几句,被害人殷xx便把他家的压井杆扔到邻居家侧所里,把他饭锅里放上粪便,并将他的左手母指打骨折。

9、证人潘x证明:2007年秋他与被害人殷xx吵几句,殷xx破口大骂,趁其不备用铁锨将他的胳膊捣个大口子,用钢筋棍打他傻儿子时妻子尚x阻拦,殷xx将他妻子尚x的左手打骨折。

10、金铺镇X村委出具的被害人殷xx生前劣迹的证明材料、群众及被害人殷xx家人出具的被害人殷xx生前劣迹的证明材料、潘湾村X村民二百九十三人的联名请愿书均证实:被害人殷xx生前胡某非为,打骂父母妻儿,祸害乡邻,死有余辜;王某某一生乐善好施,团结乡邻,请求对王某某从宽处理。

11、汝南县金铺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于2009年10月2日到汝南县金铺派出所投案自首。

12、汝南县金铺派出所出具的两份证明证实:2006年9月5日夜晚,被害人殷xx殴打其母王某某,其母王某某到金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干警对殷xx进行了批评教育;2007年9月,被害人殷xx殴打村民潘x,潘x到金铺派出所报案。

13、村民代表殷x、殷xx、张xx、潘x等人向公检法机关反映被害人殷xx生前恶劣行为的材料证实:2003年夏,被害人殷xx偷别人电机,其父知道后打他,他便持菜刀到学校欲杀其子殷xx,村干部和老师强行把刀夺下。2004年元月,被害人殷xx与家人闹气后用钢叉把自家的一只母羊扎死,邻居殷xx说他几句,他便把粪便倒在殷xx家锅里,殷xx找其理论,被害人殷xx将殷xx的左手母指打骨折。2004年8月,被害人殷xx与村民殷xx争吵后持菜刀砍xx没砍着便把殷xx家的骡子砍死。2005年夏,被害人殷xx因收麦与妻子盛x争吵后用菜刀把盛x的手臂砍伤。2006年春节,因村民李xx说被害人殷xx家的猪肉不好,殷xx破口大骂并持杀猪刀把李xx追得满村躲藏,村民李x把刀夺下,李xx之子找其理论,殷xx拿着钢叉去刺李xx之子,李xx之子便跑到派出所报案。2007年9月,被害人殷xx与村民潘x争吵后用铁锨把潘x的左胳膊铲伤,用钢筋棍打潘所的傻儿子时妻子尚x阻拦,被害人殷xx将潘x之妻尚x的左手打骨折。2008年大年初一,因猪生病被害人殷xx与家人争吵后先摔死两只鸡,又把十二头猪崽摔死,用铁棍把自家两头近二百斤重的大猪打得不能动。2009年8月,殷xx因在平房上收玉米和其母王某某发生争吵,被害人殷xx便用铁锨把王某某往平房下捣,王某某倒下后被五十公分高的拦水墙挡着才没栽下房顶。被告人王某某一生乐善好施,团结乡邻,未做过违法乱纪之事。

14、汝公(刑)勘[2009]x号现场勘查笔录证实了案发现场的情况。

15、公(汝)鉴(尸检)字[2009]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殷xx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16、公(驻)鉴(物)字[2009]X号物证检验报告、被告人的住院病历及户籍证明等证据。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核实,各证据证明的内容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害人殷xx生前经常在外胡某非为,祸害乡邻,在家打骂父母妻儿,与邻居及家人一旦发生口角,就持菜刀、铁锨、铁棍等凶器伤人,人身危险性较大;事发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出于保护儿媳、孙子和自己的防卫目的,在被害人殷xx对其实施伤害时持钉耙、锄头打击被害人殷xx,其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但已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了被害人殷xx死亡的重大损害,属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罪以后主动到汝南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鉴于本案的事实情节、被告人王某某的主观恶性、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结合被告人王某某的平时表现及年过六旬、患有高血压三级和脑血管硬化的事实,考虑到当地基层组织、当地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维护家庭和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对被告人王某某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林俊

审判员吴清华

人民陪审员赵静

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林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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