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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史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镇X路农行宿舍。

委托代理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常德市X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丁波,常德市西洞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XX与被告朱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XX于201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家庭的和谐,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史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史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刘红先

二O一O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曹学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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