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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某,男。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8月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6日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被本院取保候审。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年10月份,被告人王文(已判刑)、孙海传(已判刑)因与被害人戚某某在做批发活鸡生意上产生竞争而对戚某某产生不满,二人遂商量由被告人王文出钱由被告人孙海传找人对被害人戚某某实施殴打,并同时商定将戚某某的拉鸡车砸毁。后被告人孙海传通过被告人赵广涛(已判刑)找到被告人李军功(已判刑),约定出资8千元人民币由被告人李军功、侯某某找人殴打被害人戚某某。经多次踩点并对被害人戚某某辨认后,2007年11月6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赵广涛、李军功、侯某某及侯某某约来的被告人廖士杰(已判刑)等人驾车尾随被害人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车行至郑东新区X镇X村附近时,被告人侯某某等人用钢筋棍、砖头等将被害人戚某某驾驶的豫x号车的车窗玻璃砸烂,并用随身携带的刀具将被害人戚某某的左肩部、左胸部砍伤。经鉴定,被害人戚某某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2009年8月21日被告人侯某某到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公安分局祭城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某某在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王文、孙海传、李军功、赵广涛、廖士杰的供述、被害人戚某某的陈述、证人詹某某、田某某、何某某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情况说明、报案材料、自述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他人受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侯某某对被害人实施了殴打行为,系主犯。被告人侯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侯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对其判处缓刑应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春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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