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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代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潢川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岁。

被告人代某,男,19岁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潢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代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家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代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21日21时,因被告人张飞与王x有矛盾,张飞遂伙同代某、何xx等人持刀窜至潢川西关快乐网吧门口将王x及朱x砍伤。经潢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及朱x的伤情均系轻伤。上述事实,检察机关举出了相应证据,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代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惩处。

被告人张某某、代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1日21时,因被告人张飞与王x有矛盾,张飞遂伙同代某、何xx等人持刀窜至潢川西关快乐网吧门口将王x及朱x砍伤。经潢川县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x及朱x的伤情均系轻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张某某供述:2009年10月21日夜里9点多,我和代某、xx以及xx一块玩的在西关鑫新网吧玩,在网吧有利见到一人说是前几天在金豪KTV打我的,我就让他喊他出来问问,后来我们在网吧外见到那人了,后面还跟几个,我问那人认识王x吗,他说认识,我问王x现在哪,他说不知道。刚问完就见过来10几人,这人对着来的一人说大哥,他要砍我。这群人就打我们几人,我想跑被对人按倒,我后背被捅三刀,就是离我最近的人捅的,我就把西瓜刀抽出来乱砍,我感觉砍中了捅我的人,后来我就失去意识,第二天醒来已经在光山一医院,在那我住了5、6天院,代某一直照顾我,被我砍伤的那人我没看清是谁。后听说我问话的那人叫柳xx,找王x是因为在一二十天前的一夜晚,我和女友走到金豪KTV遇到王x等人,之后发生矛盾我被王x一群人打了。

2、被告人代某供述:张飞在10来天前在金豪KTV被一群人打了一顿,于是在2009年10月21日我和张飞、老x,还有一个不知道叫什么的在快乐网吧找人,遇到和那天打张飞那帮人一起的,张飞就喊他问王x住址,后来来了10来个年轻人,领头的一男孩、朱x还有一男孩来了就把张飞按倒在地上打,有一个拿匕首将张飞后背捅伤,张飞从怀里掏出一把鱼头刀把带头男孩砍了,我当时本来想去帮忙,结果朱x和我打起来,我们是赤手空拳打,没带凶器。张飞砍倒那带头的,就去追另一个没追上,看到朱超就把朱超砍了。

3、被害人王x陈述:10月21日晚我接到赵x电话说我弟xx在西关铜马附近被张飞截住了,我就和军一起去了,我过去后对方几人就抽刀要砍我,我跑几步被砍中,混乱中我拽住一个砍我的用水果刀扎了他几下然后我就昏迷了,后来我被送医院了。朱x也被对方砍伤了,对方不少于3人,我身上伤主要是张飞砍的,朱x头部被对方砍伤,张飞要砍我是因为10几天前我和他发生纠纷,他被我们打了一顿,然后一直要报复我。

4、被害人朱x陈述:10月21日晚我接到赵x电话说他在西关快乐网吧被5、6人截住了,我就和xx等人一起去了,我过去后见到张飞给赵x等人拦住,这时王x过来了,张飞掏出一把鱼头刀朝王x砍,我和张飞一起的一穿白衣的男孩打起来,然后王x被张飞砍倒,张飞拿鱼头刀朝我头部、左手臂和左肩各砍一刀,后来我去医院了。我只看见张飞一人拿刀。

5、证人杨xx证言:10月21日晚我、赵x、柳xx在西关鑫欣网吧玩,我被xx喊出去了,赵伟他们也跟出来,我见xx一起的还有5、6人,其中一个叫张飞我认识,张飞见到xx让我走又把xx喊过去,赵x和王xx电话联系说俊峰被张飞截住,过几分钟王x来了还带两个青年过来,然后王x和张飞不知为啥发生矛盾,王x拿一把匕首对张飞后背扎了两刀,张飞那边人都拔出刀砍王x,张飞也抽刀砍,赵x拉架他们想砍他,朱x上去拉架对方对朱xx头上砍,王x的手和胳膊被张飞等人砍伤,之后我就把王x送医院了。

6、证人赵x证言证实:10月21日晚我、小x、柳x、雷x在西关鑫欣网吧玩,这时小x被一年轻人喊出去了,我们跟出去看对方5、6男青年,他们见到xx就把xx扣住,这时王x要我电话我就告诉他弟xx被张飞拦住了,过一会王x来了,他和张飞打起来,张飞那边人就把刀拿出来,张飞也掏刀砍王x,我一看拿刀了,就我和雷x、xx坐出租车跑了。对方五、六个人,张飞拿刀了,其他人可能拿刀,但没看见。

7、证人雷x证言证实:10月21日晚我、小x、赵x在西关鑫欣网吧玩,玩到近10点这时小x被一年轻人喊出去了,我们跟出去看对方还有4、5个男青年,过一会朱x和一个后来手被砍伤的那青年一前一后赶来,然后他们双方打起来,谁先动手没看见。

8、王x损伤程度鉴定书:王x双上肢多处创口,致使肌腱、骨骼、关节离断,损伤程度属轻伤。

9、朱x损伤程度鉴定书:朱x损伤程度属轻伤

10、张某某、代某户籍证明。

11、抓获经过:2009年10月28日17时许,潢川公安局刑警大队接群众举报得知张飞、代某在利贞网吧上网,后侦查员李xx、魏x等人前往利贞网吧将二人抓获。

上列证据均经法庭调查核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潢川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代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被告人张某某、代某因被告人张某某与人发生纠纷后,为报复被害人而纠集多人与被害人发生殴斗,在互殴中,张某某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代某在张某某致伤他人时,起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张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代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被告人代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张某某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1年4月27日止。代某的刑期自2009年10月28日起至2010年2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智勇

人民陪审员刘健

人民陪审员邓开丽

二0一0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潘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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