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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因涉嫌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2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郑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开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0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亚永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6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吴某某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郑州市郑东新区白庄社区开办的吴某生诊所开展诊疗活动。郑州市卫生局于2008年8月1日和2008年9月25日两次对吴某某进行行政处罚后,吴某某仍未停止非法行医活动。2009年12月9日,被告人吴某某再次开展诊疗活动时被郑东新区公安分局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吴某某的供述、证人张××的证言、户籍证明、指认照片、到案进过、案件移送书、卫生行政执法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进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09年12月9日起至2010年2月8日止。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苏占卿

代理审判员常菲

代理审判员王娟

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常美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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