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石某某,支队长。
委托代理人闫某某,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法制室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董日普,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庞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丙。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系姜某丙之母。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明顺。
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郭有才,焦作市高新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焦作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的委托代理人闫某某、董日普和被上诉人姜某甲、庞某某、王某某、姜某乙、姜某丙的委托代理人马明顺、郭有才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阳区人民法院(2008)山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山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周潜
审判员李培军
审判员申金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拜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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