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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市华中资产经营有限公某与被告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株洲市华中资产经营有限公某,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服装市场XX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告葛某,中国城服装市场XX楼XX号商铺业主。

原告株洲市华中资产经营有限公某与被告葛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尹小玲适用简易程序公某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葛某于2011年6月16日向原告株洲市华中资产经营有限公某交纳物业管理费、公某、空调费、设备维护费共计1263元。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株洲市华中资产经营有限公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尹小玲

二0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杨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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