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沪高民三(知)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凯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X镇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房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江宪,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丰,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略).A.),住所地瑞士联邦门德里西奥,拉韦吉奥路X号。
法定代表人俄某尼吉多·杰尼亚((略)),首席执行官。
委托代理人廉运泽,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志勇,北京市浩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凯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沪一中民五(知)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又以与被上诉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05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上海凯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凯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10元,减半为7,755元,由上诉人上海凯菲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丹
代理审判员王静
代理审判员马剑峰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傅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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