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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甲,男。

辩护人廖某某,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郴北检刑诉字(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及其辩护人廖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郴州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

2003年元月,时任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李某某(已判刑)为获取资金到澳门赌博,决定先向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然后自己从中挪取资金去澳门赌博,于是在2003年元月中旬,当任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的被告人刘某甲向李某某提出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350万元的要求时,李某某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同时李某某提出自己要注册一家公司需要验资,要从这300万贷款中借出20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刘某甲同意了。双方谈好后,2003年元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找李某某办理了委托借款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安某公司会计韩某某、刘某甲英到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将300万元转到了其公司账上,并要韩某某从中转了200万元到李某某指定的司机黄宪伟的账户上,其余100万元用于其公司的经营活动,李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200万元的借条给刘某甲。200万元到账后,李某某通过地下钱庄某速转到澳门换成筹码,供其在澳门赌博使用。2003年4月2日,李某某将这200万贷款的本息(略)元归还给了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0年5月24日,郴州市X区房地产公司归还了郴州市公积金中心本金100万元,2010年6月8日归还这100万元贷款的利息40万元。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身份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并认为被告人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某乙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

经审理查明:1997年郴州市被国务院列为国家安某工程试点城市,郴州市委和市X区安某工程,由郴州市X组负责安某工程的领导、协调和督促工作。同年8月19日郴州市X组办公室和郴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委托协议,同年8月26日郴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委托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某安某工程。安某工程的资金由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X组成,郴州市政府决定城市配套资金由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提供。

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以被告人刘某甲和李某、曹某某为股东的私营公司,该公司承建某泉小区安某工程后,在第一期的工程建某中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得4000多万的委托贷款。2000年年底涌泉小区安某工程二期开工前,郴州市X组办公室、开发区管委会、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三方签订协议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1000万贷款作为滚动资金开发第二期工程。协议签订后,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后到郴州市公积金中心获取了政策性住房资金个人住房委托借款650万元,但预期后本息均未归还。2002年4月23日,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某、翻修、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郴州市公积金中心于是未将剩余的350万元委托贷款给郴州市X区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经理被告人刘某甲为获取剩余350万元政策性资金委托贷款,多次找当时的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李某某(已判刑)要求贷款,李某某均以国家《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规定以及刘某甲公司以前的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等理由予以拒绝。

2003年元月,李某某为获取资金到澳门赌博,决定先向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发放300万元贷款,然后自己从中挪取资金去澳门赌博,于是在2003年元月中旬,当刘某甲再次向李某某提出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350万元的要求时,李某某同意发放300万元贷款,同时李某某提出自己要注册一家公司需要验资,要从这300万贷款中借出200万元供其个人使用,刘某甲同意了。双方谈好后,2003年元月16日,被告人刘某甲到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找李某某办理了委托借款300万元的借款合同。次日,被告人刘某甲安某公司会计韩某某、刘某甲英到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将300万元转到了其公司账上,并要韩某某从中转了200万元到李某某指定的司机黄宪伟的账户上,其余100万元用于其公司的经营活动,李某某出具了一张借款200万元的借条给刘某甲。200万元到账后,李某某通过地下钱庄某速转到澳门换成筹码,供其在澳门赌博使用。2003年4月2日,李某某将这200万贷款的本息(略)元归还给了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010年5月24日,郴州市X区房地产公司归还了郴州市公积金中心本金100万元,2010年6月8日归还这100万元贷款的利息40万元,2010年8月18日归还本金15万元。

上述事实,经当庭质证,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同案犯李某某的供述,证明:我从1997年起任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直到2004年案发。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单位、社会团体职工缴某的长期住房储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独立的事业单位,履行公积金的归集、缴某、提取、使用、核算等职责,为保障公积金的安某运作,国家规定了一系列法令法规,规定了住房公积金只能用于职工购买、建某、翻建某房时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挪作他用,但由于当时公积金管理不太规范,有些事情并没有完全按照国家的规定执行。

我是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职后才认识刘某乙,他是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当时承建某涌泉小区的安某工程住房的建某,按郴州市政府的要求到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建某涌泉小区,所以我认识了刘某甲。我初步估算了一下,刘某乙公司应该贷了5000万元左右的款,我案发出事时还有2000多万元没有归还,具体数字要看账才清楚。

涌泉小区安某工程由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工程,按国务院的批复,这项安某工程的资金来源由政府承担60%,开发商自筹20%,银行提供20%的贷款,而根据当时的情况政府出资这60%由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负担。涌泉小区是1997年开始建某的,当时郴州市政府委托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建,这个工程是非营利性项目,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按5%收取管理费。

我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任职时,刘某甲已经从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贷了一些款,已经征了地,做好了“三通一平”,正在打桩,我当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后,刘某甲又找我要求贷款,我认为刘某甲是个私人性质的公司,觉得直接把款贷给他我们不好控制,刘某甲找我要求贷款时,我要求刘某甲对所贷款项边贷边还,要求刘某甲在银行设立专门的账户,涌泉小区的售房款存入这个专门账户,只进不出,我们商量好后把我们的意见向当时的雷渊利副市长做了汇报,雷市长同意了我们的意见,这样我们按照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款60%的数额,有计划地陆陆续续向他们发放贷款。到2001年下半年,刘某甲累计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4000多万元,逾期未归还的贷款有2000多万元,而此时,涌泉小区的一期工程已基本搞完,前期刘某甲基本上按照我们的要求将售房款存入我们指定的专用专户上,用于还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这时刘某甲并没有将售房款打到我们要求的专门账户上,而是自己另外设立账户,摆脱了我们的监督。大概是2001年9月份左右,雷渊利副市长召集有关部门及开发商就涌泉小区项目建某有关问题进行了研究,并形成了会议纪要,要求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继续给予贷款支持1000万元。

我们大概分次贷了500-600万元给刘某甲,到2002年3月,国务院修订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加强了对公积金的管理,进一步明确了公积金的用途,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加上刘某甲以前的贷款还有相当大一部分本息未还,他的售房款不存入专用账号,我们无法控制售房款,所以我就不愿意再将款贷给他了。此后,刘某甲多次找我,要从公积金贷款,我每次都回绝了他,并明确告诉他,他以前的贷款还有很多本息未还,现在售房款又不存到专用账户用于还款,而且国家新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按规定不能再贷款给他了,他听了以后也没什么办法,所以,我一直没再批贷款给刘某甲了。我也告诉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副主任廖某洲、侯某某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向刘某甲发放贷款。

到2003年元月中旬的样子,我在郴州宾馆那里喝茶,刘某甲又找到我,又向我提出想从我们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300万元,当时我在澳门输了钱,正想找资金再次到澳门去扳本,我就向刘某甲提出虽然国家有规定不能贷款给他了,但我现在要注册一个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一下,我要从中借200万给我用一下,大概10天左右时间就可以还给他,他说可以,我就要他第二天到我办公室去办理有关手续。第二天刘某甲到我办公室办理了贷款审批的有关手续。随后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财会人员到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办理了有关的财务手续,将300万元转到了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账户,我要我当时的司机黄宪伟到中国银行以他的名字开一个户,然后我把这个账号提供给了刘某甲,要他马上转200万到这个账户上,刘某甲马上要他公司的会计转了200万到黄宪伟的银行账户上,当时我和刘某甲在郴州宾馆喝茶,我见钱到账了,就和刘某甲离开了茶楼,在车上我打了一张向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的借条给刘某甲,落款是李某某。随后我要黄宪伟从他的这个账户上转了150万到珠海罗泽梁的银行账户上,提取现金50万元交给罗泽梁,通过地下钱庄某往澳门换成筹码,我到澳门用此筹码进赌场赌博。2003年4月初,我将200万元借款连本带息还给了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借条的内容就是借到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金200万元,借款期限10天,借款人落的是我个人的名字。

在2002年《公积金管理条例》修订以后,我多次向我们中心的侯某某、秦某某副主任交待,目前国家新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不能再有新的贷款,以前的贷款也要催交,不能再贷款给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了,他们以前的借款本息都没还,又不将售房款存到专用账户上,现在国家新的《公积金管理条例》已经出台,我们不能再贷款给刘某甲他们公司了。刘某甲为这300万贷款的事找过我多次,但我都是以他公司还款,售房款不能监督控制,国家法律有规定不能贷款等理由拒绝了他。

我当时提出我可以贷款300万元给他,但是我要注册个公司,需要资金周转,他拿到300万元贷款后必须要拿出200万元供我个人使用。刘某甲答应我的条件后我才同意刘某甲到我这里来办手续的。

2、证人曹某某的证言,证言:大概是1997年底,刘某甲带着李某找到我,告诉我国家在郴州准备建某个安某工程项目,如果我们能争取到这个项目,有一定的利润。我同意与他们两个人一起做这个项目,当时我们三个人谈好,我出资20万元,其余的钱由他们出,分配比例他们两人比我多一成。这样,由刘某甲和李某与郴州市X区管委会谈好,由我、刘某甲、李某三个人到工商局将原国有的郴州市X区房地产公司变更为我们三人个人私有的股份制有限公司。我们公司成立后,刘某甲任董事长管全盘,李某主要负责业务,我分管后勤。到1998年。涌泉小区安某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已基本完成,我们正式开始建某涌泉小区,随后我们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了一些款,具体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的事我一直都没有参与,具体情况我不清楚,只是到最近我才知道我们公司还欠公积金管理中心2525万元。

2003年初,公司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了300万元,办贷款的事情是刘某甲具体经办的。当时在办理这笔贷款时刘某甲告诉我,李某某同意给我们300万元的贷款,但是钱贷给我们后李某某自己要借200万元,他给公积金中心买地。因为当时李某某是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的主任,我们贷款的事情李某某不签字我们就办不成,我就讲那有什么办法呢,这钱从他手上来,他要借200万元只有借给他。所以我同意了借钱给李某某。实际上李某某借了这钱到底是做什么事情我不清楚。我们公司总共向公积金中心贷款了300万元,但最后我们公司只入账了100万元。我们从公积金中心贷出300万元后又过了一个月的样子,我听李某说李某某借我们公司的200万元钱已经还掉了,李某某是怎么还的钱我就不清楚了。

3、证人韩某某的证言,证明:我于1998年被聘用为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的会计时,涌泉小区安某工程项目已经动工建某了一段时间了,当时公司已经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了1485万元。我任会计后,公司还在继续从郴州市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贷款手续,此后公司陆续还了一部分贷款,到目前为止公司还欠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2525万元的委托尚未归还。

我们公司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贷款首先要由公司工程部出具工程进度报表,然后由公司办公室打出申请贷款报告交给财务,财务拿到申请贷款报告后到开发区管委会和郴州市房改办批字,当时财务这边主要是出纳刘某甲英跑这件事,开发区管委会那边是主任李某晖和会计李某批字,房改办那边是陈主任批字,拿到批字后我们就可以找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信贷部办理委托贷款了。

我们公司搞涌泉小区安某工程项目二期工程时,市政府承诺给我们公司1000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的指标,此后我们公司分批从郴州市公积金中心贷到了600多万元的样子。为了拿到余下的约300多万元,刘某甲找了市政府的相关领导,市政府领导开了协调会议研究贷款的事情,会议形成了会议纪要。2003年元月中旬的时候,刘某甲安某我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去办理余下的300万元的委托贷款事宜,我到了住房公积金中心办好相关手续后就去了健康路的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手续,我在中国银行信贷科办好手续后时间已经到了中午下班的时间了,我就回家了。当天下午我拿着办好的手续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换好了支票,过后刘某甲打了电话叫我去郴州宾馆边上的中国银行,我到后看到当时的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主任李某某、刘某甲、刘某甲英都已经到了,刘某甲英刚好办完300万元贷款的入账手续,刘某甲拿出一张借条对我说:“李某任要向我们公司借200万元钱,过几天他就会还,既然是李某任要借钱我们就借给他。”我当时看了这个借条,李某某要向我们公司借200万元钱,借条落的是李某某的名字。我见刘某甲同意了李某某的借款请求,而且李某某过几天就会还钱,我就没说什么了。当时李某某手上拿了一本红色的银行存折,李某某要求我们将钱转到这本存折上。刘某甲英办好300万元的入账手续后又填写了一张转账200万元到李某某提供的账号的支票,我加盖了私章后(我们公司转账支出必须要盖我的私章)交给了银行柜台人员,这样就将200万元转到了李某某提供的账户上。转完帐后,转账的回单和借条都没有给我,我在账目上做账的时候只做了300万元的收入,没做200万元的支出。过了几天后,因为李某某没有还钱,我就问了刘某甲还多次给李某某打电话催还借款,李某某说这笔钱他会还,叫我不用管。到了2003年4月2日,李某某将他借走的200万元本息直接还给了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我是刘某甲将李某某还款的凭证交给刘某甲英,刘某甲英告诉我后我才知道李某某已经还款的事情的。

余下实际进账的100万元,当时由于快过年了,施工队的民工要回家过年,我们将这100万元全部付给了施工队用于发民工工资,到现在为止,这100万元钱我们公司还没有归还。

4、证人秦某某的证言,证明:2002年住房公积金条例出台后,我们多次向市政府汇报,要求收回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产公司从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贷款。但还有2000多万元没有收回。

5、证人侯某某的证言,证明:公积金管理条例出台后,公积金的使用控制比较严格了,但还是向涌泉小区建某放了一些贷款。现在还有2525万本金没有收回。

6、证人刘某乙证言,证明:2003年元月17日上午,我们到住房公积金中心贷了300万元,马上又把其中的200万元划给了李某某提供的帐号上。李某某说周转一下,几天就还。李某某以自己的名字写了张借条。4月份李某某还了钱后,刘某甲就把条子给了他。

7、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明:中国银行郴州分行工作人员。2003年元月17日我行办理了李某某委托办理的300万元贷款给开发区房地产公司。

8、国家安某工程实施方案,证明:1995年2月6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家安某工程实施方案,其中规定实施国家安某工程的城市按国家贷款资金和城市配套资金4:6的比例提供配套资金。城市配套资金可从住房公积金中筹集。

9、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郴州市国家安某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1997年9月24日,郴州市下发了安某工程实施方案,其中规定无论是国家提供的贷款还是本市自筹资金,均以贷款方式提供。

10、关于郴州市安某工程建某的协议,证明:1997年8月19日,郴州市X组办公室和郴州市X区管理委员会签订了建某协议。其中规定,贷款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11、郴州市安某工程建某委托书,证明:1997年8月26日,郴州市X区管委会委托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公司承建某居工程。

12、关于郴州市涌泉安某工程在建某目的审计意见,证明:1999年4月20日,郴州市审计局出具了“关于郴州市涌泉安某工程在建某目的审结意见”,发现有挪用建某资金的情况,建某安某工程贷款在全部采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况下,要加大监控力度,使之合法、安某、有效。

13、郴州市人民政府转发对市X区第一期工程整改意见的通知,证明:1999年4月27日,郴州市人民政府下发通知,要求尽快追回被挪用挤占的建某资金,完善贷款发放手续(公司申请,管委会审核,报市房改办,公积金负责人初审,房改办审定,领导小组批准,然后发放),加强资金使用监督。

14、郴州市X区建某销售协议书,证明:郴州市X组织售房和管理售房款,第二期工程其投入1000万元资金作为滚动开发。

15、刘某甲还款情况说明,证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证明:2010年5月24日到8月18日,郴州市X区房地产公司归还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155万元,到11月1日还欠2410万元。

16、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违规预期贷款和借款明细表,证明:2003年1月17日开发区房地产公司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300万元。

17、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注册登记资料,证明从1999年12月3日起为有限责任公司,属私营企业。

18、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证明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进行了修改,其中第五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某、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19、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书,证明:李某某挪用公款300万元,刘某甲和李某某之间是事前共谋串通,二人之间是互相利用关系。李某某已经因挪用公款罪被判刑。

20、市政府专题会议纪要,证明2001年9月16日,当时的副市X组织召开了涌泉小区建某有关问题的会议,并印发了会谈纪要。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继续给予涌泉小区贷款支持,批准的1000万元贷款尚未到位的款项,要分期分批尽快到位。

21、政策性住房公积金委托住房借款合同及说明,证明2003年1月17日开发区房地产公司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借款300万元。但没有严格履行有关的借款手续。

22、有关300万元贷款的材料:包括300万元贷款材料说明、财务凭证、转帐凭证、中国银行记账凭证、及开发区房地产公司100万元开支的财务凭证、李某某还200万元的财务凭证、开发区房地产公司账本、李某某挪用公开资料卡,证明: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郴州市X区房地产公司通过中国银行郴州分行贷了300万元,公司将200万元转到一个账户上,100万元入了公司的帐目。4月2日又通过公司账户还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0万元及利息。

23、【郴检技监(2005)第X号】司法会计鉴定结论,证明:李某某利用职权擅自向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放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300万元,自己从中获取200万元用于非法活动。其余100万元由郴州市X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经营活动,导致300万元公积金以违法形式被占用,造成该300万元公款使用权已发生转移的财务事实。

24、被告人的刘某乙供述,证明: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原来是郴州市X区成立的下属国有公司,是1995年成立的,主要是经营房地产开发,但公司自成立以来一直没有做过项目。1997年李某打听到国家要搞安某工程,郴州是其中一个试点市,就积极与郴州市政府联系,最后安某工程选址在郴州市X村。李某要和我和曹某某同他一起做安某工程这个项目,我和曹某某听李某说了这件事后,觉得有钱赚,就同意和他一起搞这个项目,因为国家对安某工程要求由有资质的房地产公司承建,而开发区正好有一家现成的房地产公司,我、李某、曹某某经过商量,并与开发区管委会达成一致意见,由我们三个人到郴州市工商局将公司性质进行了变更,公司性质由国有公司变更为我们三个人的股份制企业、注册资金518万元、公司的经营方式没有变化,仍然从事房地产,我和李某各占40%的股份,曹某某占20%的股份,我任法人代表,在初期,原郴州市工商联主席曾民生当过一两个月的法人代表,后来一直是我任法人代表,大约在2004年,因李某去世,李某在公司的股份转到了我和曹某某名下,我们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股东就是我和曹某某两个人。

我管财务,李某是总经理,负责跑业务,曹某某分管后勤工作。当时公司聘请了会计韩某某,出纳是刘某甲英,另外开发区安某了一个会计进行监督,名字我记不清了。

郴州市X区房地产有限公司只开发了郴州市X区安某工程。涌泉小区是经国务院批准的郴州市的重点工程,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国家安某用房是不允许盈利的,工程资金来源政府出资40%,银行提供贷款40%,我们房地产开发商自筹资金20%。郴州市政府出台了《郴州市国家安某工程实施方案》,里面安某工程资金的筹措和运用以及有许多优惠政策。1997年年底涌泉小区安某工程开始启动,按照国家建某部的规划,涌泉小区安某工程分两期,总共18万平方米的开发面积,给我们的经营性用房大约1万平方米,第一期工程是11万平方米,总共投资1个多亿,在2000年全部完工,所有的安某房和门面都是由郴州市政府安某办负责销售,当时经物价部门核定安某房定价为每平方卖600元,房产销售后,用于归还我们到银行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贷款,由于政府定价太低,一期工程处于亏损状态,我们公司到商业银行的贷款已经还清,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只还了一部分;为了弥补一期工程的亏损,郴州市政府当时承诺在安某工程第二期工程再划拨了60多亩,总共划拨210亩土地给我们公司,房价也提高到790元/每平方米,同时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1000万贷款给我们作滚动资金,但实际上,政府承诺的210亩土地并没有全部划给我们,总共只划拨了179亩土地,就这179亩土地还强行要求原规划作商业用途的高楼和幼儿园、学校总共26.4亩土地,全部作涌泉小学公益建某,所以我们公司第二期工程只有近7万平方米,在2002年底第二期工程结束,我们公司按照市政府物价部门的核定,以790元/每平方米销售安某住宅。

我们在承建某泉小区安某工程总共在银行贷款2000多万元,现在已还清,通过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5000多万元,到现在还有2300多万元没有归还,我们股东自筹资金500余万元,具体数字我们公司账上有,以账上为准。

在涌泉小区一期工程时,我们首先要根据工程进度及所需资金情况写一个报告给开发区X区负责管理安某工程的是全宏善副主任,开发区领导签字认可后,由他们报安某办负责人审批,最后由主管副市长批准,我们拿到批复后就到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签委托贷款合同,然后再凭合同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到涌泉二期工程时,由于我们公司和开发区以及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了协议,所以我们只打报告到开发区管委会,他们签字认可后不再需要找主管副市长批字,而只要直接找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办理委托贷款合同,再凭合同到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就可以了。

按照郴州市政府会议纪要,第二期工程政府批准我们从公积金委托贷款1000万元的额度,在2000年到2001年的时候我们在征地时从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贷款了650万元,还有350万元的贷款指标,由于公积金一直拖着没有跟我们办委托贷款手续,到2003年初,当时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的李某某才答应再贷款300万给我们,所以二期工程我们实际上只贷了950万元。

因为我们二期工程开工之前,市政府批了1000万元的贷款指标给我们,在征地时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陆续贷给我们650多万元钱,还剩下约350万元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一直不肯贷给我们,在这种情况下,我多次找到中心主任李某某要求他按照政府的文件精神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但李某某告诉我,由于我们以前向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的借款本息都没还,所以郴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不能再贷款给我们了,但到2003年春节前,工地的民工要回家过年,我们公司没有钱付民工的工资,我就又反复多次找李某某,要他按政府的会议纪要办事,尽快将剩余的350万元贷给我们。当时李某某长期住在郴州宾馆,李某某喜欢在郴州宾馆的一楼喝茶,我以前也经常到郴州宾馆茶楼找李某某。大概是2003年1月中旬的时候,我在郴州宾馆正好碰到李某某,我就跟李某某讲现在快过年了民工等着发工资,你那300万元的资金快点拨给我吧。这次我跟李某某说贷款的事情时,李某某很爽快的就答应了我的要求,但是李某某提出300万元贷款贷出后要我们借200万元给他,我问李某某借200万元做什么,李某某说他要开个公司,等验过资后就将钱还给我们,10天左右就可以还钱给我们。我听李某某这么说,就给李某和曹某某打了电话,在电话里李某和曹某某都同意借款。打完电话我跟李某某说钱可以借给你,李某某见我答应了他的条件就要我第二天去他办公室办手续。

第二天,我和我们公司的会计韩某某、出纳刘某甲英一起到住房公积金中心去办手续,韩某某和刘某甲英到公积金中心办好了财务手续,再到中国银行办理贷款手续。在她们办理这些手续的时候,李某某拖着我到郴州宾馆喝茶,不让我走,等着我尽快将钱借给他,到中午的时候,中国银行的300万贷款转到了我公司账上,李某某催我赶快将其中200万转到他账上,我要李某某写个借条给我,李某某当时写了个“今借到开发区房地产开发公司两百万元整”的借条交给了我,在收到借条后,我叫了公司的会计韩某某和出纳刘某甲英和李某某一起到郴州宾馆附近的中国银行营业部办理转款手续,到了银行李某某给了一个他的司机黄宪伟账户给我要求将钱转到这个账户,于是我将这个账户交给了会计韩某某,韩某某按照我的要求将200万元钱从我公司打到了李某某提供的黄宪伟的账户上,其余100万在我们公司账上。

我没有告诉李某和曹某某讲李某某借钱具体要做什么,我告诉李某和曹某某说李某某提出可以贷款300万元钱给我们,但条件是我们公司要借给他200万元供他私人使用,10天左右就能归还,我问他们这笔钱借不借给李某某。李某和曹某某听了我的话就说,李某某他要借这钱,我们有什么办法,我们有求于他,就借给他吧。

因为第二期工程我们只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贷了650万元,还有300多万元没贷出来,所以我专程到公积金管理中心找过李某某多次,每次碰到李某某我也向他提起还有300多万元贷款指标没贷的事,要李某某批准将这300多万元贷出来,但李某某每次都回绝了我,李某某说现在不能再贷款给我们了,有时是讲我们以前贷的款还有很多没还,不能贷,有时是讲公积金这里没钱,贷不出,有时是讲国家政策卡得死,贷不出,总之,总是拖着不肯给我们公司贷这笔款。

李某某向我借这200万的时候,向我提出他打给我的200万的借条不能放在公司财务做账,我们公司财务凭银行200万的转出凭证挂了李某某司机黄宪伟的个人往来账,而李某某的借条没有拿到财务做账,一直放在我身上。

李某某借的这钱的具体用途我不清楚。李某某借钱的时候告诉我他要开一个公司,需要200万元作为注册资金,等验完资就可以把钱还给我们,大概10天左右就能还钱。

李某某借走200万以后,并没有在10天以内归还,我多次以财会人员在催款的名义向李某某提过要他还钱的事,李某某每次都说马上就可以还给我们。过了有几个月的时间,我是听到我公司的会计韩某某告诉我,李某某借我们公司的钱还掉了,是李某某直接将200万元钱及利息直接还给了公积金管理中心,没有经过我,所以具体怎么办的手续我不清楚。在会计韩某某告诉我李某某已经还了借款后又过了一两天的样子,我路过郴州宾馆正好碰到李某某,我就将借条还给了李某某,李某某接过借条后看了下,没说什么就离开了。这100万元贷款到账后,我们全部是用于民工工资以及基建某等开支了。

我知道住房公积金老百姓缴某的购买住房用的一笔储金,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的一笔公款。我知道李某某是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主任。我知道国家有公积金使用的相关规定,但我不太清楚具体内容,郴州市政府在实施安某工程过程中规定了工程的款项来源是政府负责40%,银行贷款40%,开发商自筹20%,当时政府应当负担的40%的款项是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贷款的形式借贷给我们的。在我们搞安某工程过程中,一直都是到公积金管理中心办委托贷款,都是副市长批的,所以我认为我们搞安某工程到公积金办理委托贷款是正常的,第二期的1000万是政府在有关部门的联席会上定的,还有会议纪要,我是按市政府的要求办理的委托贷款手续。

到去年底,我们公司欠郴州市公积金管理中心2525万元钱,今年我还了个100万,后又还了个40万和15万,还有2300多万元没还,这笔钱我肯定是要还的,但是郴州市政府以文件形式承诺给我们的优惠条件没有兑现,也没有人跟我们来具体算账,我多次打了专门的报告给有关部门和市领导,但一直没有人管,所以我现在不清楚我们到底还要归还多少钱,如果按公积金的委托贷款全额归还,我根本无力偿还这笔钱,我希望政府能兑现这些优惠条件:一、政府将以前国家规定的有关安某工程各项政策落实到位;二、政府占用了我们出钱购置的26.2亩地用于建某涌泉小学,政府应该要退还我们的购地款;三、目前涌泉小区还有50个左右的门面因为土地证没有办而没有出售,政府如果能尽快办好土地证,我愿意用出售门面的钱来归还欠款;四、如果以上三项所得款项不够归还欠款,我愿意自己想办法筹钱或者政府限定期限我用公司的盈利来归还借款。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和合议庭评议,均具有合法性、客某、真实性和关联性,被采纳为本案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和国家工作人员李某某共谋,明知李某某采取非法手段挪用公款而参与作案,以贷款形式挪用公款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甲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被告人刘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甲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某

审判员罗红荣

代理审判员陈泽春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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