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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修武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又名王某亭、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83年曾因犯流氓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8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1994年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5月7日假释释放,2001年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26日因吸毒被焦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8日解除劳教。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9年7月24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8月6日被逮捕,现押于修武县看守所。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果、田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建(另案处理)预谋来修武县盗窃电动车,当日23时许,张建进到加油站院内,将停放在值班室门口的一辆澳柯玛电动自行车盗走,由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西环路南端一家属院内,该车价值1580元。并提交被害人乔某某陈述、证人赵××证言、书证、鉴定结论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提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其未与张建预谋,也未参与盗窃电动车。

经审理查明,2009年7月23日,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张建(另案处理)预谋来修武县盗窃电动车,当日23时许,二人窜至丰收路修武县万通加油站附近,张建进到加油站院内,将停放在值班室门口的一辆未上锁的蓝白相间的澳柯玛电动自行车盗走,由王某某将该车藏匿于西环路南端一家属院内,次日上午,被告人王某某派人来家属院取赃车时案发。该车价值1580元。

上述基本事实被告人王某某虽当庭不予供认,但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以下证据证实:

1、被害人乔××陈述,7月23日11时许,其放在万通加油站值班室门前的一辆未上锁的澳柯玛电动自行车被盗,后发现被盗电动车存放在修武县X镇敬老院车棚内的陈述。

2、证人赵××证实,王某某让其从博爱赶到修武汽车站转盘,在转盘附近的一胡同内,王某其骑走一辆红白相见的电动车。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

3、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7月24日第一次供述),2009年7月23日张建提意来修武偷电动车。二人来到修武后一直寻找目标,晚上11时许,张建偷了一辆蓝白相间的电动车,让其将车藏起来。其将电动车藏到敬老院附近一家属院的简易车棚内。次日,其和朋友赵××来到修武,赵××将车骑走,其在焦作市花卉市场附近被抓获。

4、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澳柯玛电动车的价值。

5、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物品清单证实赃物已发还被害人。

6、刑事判决书及服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1983年12月8日曾因犯流氓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1985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1994年5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9年5月7日假释释放;2001年6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博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4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2007年7月26日因吸毒被焦作市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两年零六个月,2009年7月8日解除劳教。

7、抓获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7月24日在焦作市X路花卉市场附近被抓获。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王某某的辩解意见与本院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属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三年零六个月有期徒刑,被告人王某某请求判处二至三年有期徒刑。考虑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较为适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三项第四目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7月24日起至2013年元月2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杜洁

审判员张翠荣

人民陪审员王某香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白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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