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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阳钢铁公司第二炼轧厂工人,现住(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09年6月4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7、8月份,被告人郭某某通过街上小广告上的电话,以200元的价格,办理了一张编号:安阳市房产证铁西区字第私x号,产权人为郭某某的假房产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胜、王某、李某某等人证言;证明、假房产证物证、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故意购买他人伪造的国家机关的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了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6月4日起至2010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魏运成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子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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