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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段某某交通肇事犯罪一案一审判决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2月15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2月3日17时30分,被告人段某某驾驶豫R/x号农用运输车,在唐河县火车站货场倒车时,将唐河县文峰办事处大张庄社区X村民段××撞伤,后经抢救无效于2009年12月5日死亡。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尸检报告:段××系闭合性颅脑损伤伴血气胸死亡。唐河县公安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段某某电话报警后随伤者去医院进行抢救,并于2009年12月4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肇事经过。

2009年12月8日,被告人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段××妻子利××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赡养费、抢救费等共计人民币x元。被害人亲属表示不再追究被告人段某某的其他任何责任。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段某某肇事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且主动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经济赔偿,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审判员李超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张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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