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甄某甲与史某丁、新密市众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甄某甲。

委托代理人甄某乙,系甄某甲之父。

委托代理人甄某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史某丁。

法定代理人史某戊,系史某丁之父。

原审被告新密市众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新密市嵩山大道西段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

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住所新密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自芳,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甄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史某丁、原审被告新密市众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众信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新密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史某丁于2008年4月29日向登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三被告甄某甲、众信公司、人保新密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共计7万元。2、被告人保新密支公司在其保险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登封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8日作出(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甄某甲不服原判,于2009年11月18日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3月30日上午,被告甄某甲驾驶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华宣公路X路段,将由北向南步行的原告史某丁撞伤,致原告颅脑、口腔多处损伤。此事故经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甄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母亲张素纳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史某丁不承担责任。另查明,2006年10月31日被告甄某甲与众信汽车公司签订的购车分期贷款服务合同,期限为二年。豫x号肇事车在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被告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的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史某丁1万元。事故发生后,原告史某丁在登封市中医院住院1天(2008年3月30日),支出医疗费592.85元,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12天(2008年3月30日-2008年4月11日),支出医疗费5731.70元,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15天(2008年4月12日-2008年4月26日),支出医疗费8247.03元,共27天,共支出医疗费x.58元;护理费31.69×27天=85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元×27天=81O元;交通费600元;以上共计x.21元。

原审法院认为,登封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第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辆,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的批复》中明确规定:“采用分期付款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辆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被告甄某甲购买众信汽车公司的车辆为分期付款车辆,所以,在本案中,众信汽车公司虽然保留车辆所有权,但没有实际控制该车,也没有从中得利益,因此不需要对被告甄某甲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请求被告众信汽车公司承担责任的诉讼理由依法不能成立,该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史某丁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请求,因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未构成伤残,故对该请求该院不予支持。至于原告史某丁的二次手术费3000元、鉴定费1100元,因原告史某丁未诉请,该院不予支持。被告甄某甲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史某丁,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被告甄某甲按照责任比例分担。根据以上因素,原告史某丁损失为x.21元,被告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史某丁l万元;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按事故责任划分,被告甄某甲应承x%的赔偿责任,计4786.04元。原告史某丁的监护人应承x%的赔偿责任,计2051.16元。原告诉请x元与该院认定的损失数额不符,对超出的部分该院不予支持。

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甄某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史某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786.04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密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赔偿限额的范围内直接赔偿原告史某丁人民币x元;三、驳回原告史某丁对被告新密市众信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史某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保全费730元,共计2280元,由被告甄某甲承担422元,原告承担1858元。

上诉人甄某甲称,一、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双方共损失x.21元,其中上诉人损失x元(含向交警队交伤者医疗费7000元),被上诉人损失9837.21元。原审认定被上诉人损失x.21元错误(其中含有被上诉人在交警队分二次支取的7000元)。被上诉人史某丁取款的二张收条,因2009年3月3日开庭前上诉人存放失手,未当庭提供,但在庭上已陈述该事实,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上诉人继续查找,限时提交,而法院却视为无证据未记入庭审笔录;车损是在开庭后的2009年3月4日下午获得票据,随被上诉人的取款条,即时向法院提交被拒收。二、原审程序违法。原审法院原定2008年6月20日8:30分开庭,并在此日前提交证据,但当时不知何因而延期,又未为上诉人另定开庭时日。2009年3月3日上午开庭是临时通知的日期,没有为上诉人送达传票,导致上诉人未及时找到被上诉人的取款收条。综上请求撤销原判,依法判决。

被上诉人史某丁辩称,7000元已收到。当时开的外购药5000多元,一审没有计算上,不再说了,现二次手术还没有做。请求依法判决。

二审中上诉人甄某甲提供收条二份,以证明被上诉人史某丁已收到7000元。被上诉人史某丁认可已收到7000元。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

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甄某甲称其车损失x元(含向交警队交伤者医疗费7000元)。因上诉人甄某甲未在一审中提起反诉,故本院对此不予审理。二审中上诉人甄某甲提供收条二份,以证明被上诉人史某丁已收到7000元。被上诉人史某丁认可已收到7000元。由于被上诉人史某丁认可收到7000元,故本院对此证据予以采信。因上诉人甄某甲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原审被告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豫x号中型自卸货车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了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故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直接赔偿被上诉人史某丁,超出责任限额的部分,应当由上诉人甄某甲按照责任比例分担。上诉人甄某甲应赔偿被上诉人史某丁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人民币4786.04元。由于上诉人甄某甲已向被上诉人史某丁支付7000元,所以史某丁要求上诉人甄某甲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的诉请,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保险公司新密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的范围内直接赔偿被上诉人史某丁l万元。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撤销登封市人民法院(2008)登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驳回被上诉人史某丁对上诉人甄某甲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上诉人甄某甲负担1100元,被上诉人史某丁负担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常爱萍

审判员黄某勇

代理审判员贾建新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素征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7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