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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与陈某离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湘乡市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略),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兴文县人,农民,住(略)。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农历4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由于双方各自在外打工,加之彼此性格不合,常为一些家庭琐事争吵,夫妻感情长期不和,现在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特诉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小孩罗某鑫由原告负责抚养。

被告辨称同意离婚。

经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初同在广东省中山市打工期间相识并恋爱,2001年4月8日在湘乡市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结婚证编号为湘字第x号,同年农历三月十九依俗举行了婚礼,2002年农历二月初八生育一女孩,取名罗某鑫。该小孩自2007年8月随被告去四川后一直随被告生活并由其负责抚养。2008年11月被告陈某离开原告独自去云南经商,此后两人分居生活至今。

另查明:被告没有现存于原告家的嫁妆,原、被告没有共同财产,亦无共同债权债务。

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原告罗某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鑫在其小学毕业前由被告陈某负责抚养,小学毕业后由原告罗某锋负责抚养,各自抚养小孩期间,放弃要求对方给付小孩抚养费,一方抚养小孩,应保障另一方对小孩的探望权;

三、原、被告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各自负责享有和偿还。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吴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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