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张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枝),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农历正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5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周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2000年4月16日,被告留下一封信,和别的女人私奔了,从此再无音讯为此,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由被告承担2000年后的子女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页;(2)本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3)被告所写书信一封。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农历正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5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周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2000年4月16日,被告留下一封信离家出走,从此再无音讯。为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由被告承担2000年后的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政府登记而结婚,其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互尽互谅,共尽夫妻家庭义务。但本案被告离家出走近十年不与原告联系,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周X、周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从本判决生效日起至两个子女18周某止,每月支付每个子女的抚养费200元,每年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淑均

审判员余小舟

审判员赵耀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洋(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1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