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又名张某枝),女,X年X月X日生,汉族。
被告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周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农历正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5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周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2000年4月16日,被告留下一封信,和别的女人私奔了,从此再无音讯为此,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由被告承担2000年后的子女抚养费。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卡三页;(2)本县X镇X村委会证明一份;(3)被告所写书信一封。
被告未答辩,亦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于1993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96年农历正月5日举行结婚仪式,1996年5月1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初,原、被告双方关系较好,并于X年X月X日生一女孩,取名周X,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取名周某。2000年4月16日,被告留下一封信离家出走,从此再无音讯。为此,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由被告承担2000年后的子女抚养费。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经政府登记而结婚,其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应互尽互谅,共尽夫妻家庭义务。但本案被告离家出走近十年不与原告联系,不尽夫妻家庭义务,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女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周某某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子女周X、周某由原告张某某抚养,被告周某某从本判决生效日起至两个子女18周某止,每月支付每个子女的抚养费200元,每年的子女抚养费于每年的12月31日前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朱淑均
审判员余小舟
审判员赵耀
二O一O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吴洋(兼)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