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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焦作市马村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阿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以焦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09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X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洛阳市X乡王雪富(另案处理)处购买的非法制造的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发票、河南省洛阳市商业定额发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统一发票,通过散发小广告的形式,出售给买票人东XX、王X、郭XX等人,共计一百三十份。经鉴定,追回的发票系非法制造的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不持异议,并有证人东XX、王X、郭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律、法规,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并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量刑时可酌情从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郑承涛

二0一0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毛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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