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甲寻衅滋事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光山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光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甲,男,1987年3月出生。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09年11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抓获,次日被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12月15日被光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光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徐某乙,河南人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光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0年1月X号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光山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院曹志强、董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甲及其辩护人徐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3年,马畈镇居民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合伙办厂,从易某某处借款本息共计人民币100万余元。2007年农历11、12月份易某某指使其女婿徐某甲持其放贷借据找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等借款人索要欠款。徐某甲雇请多名社会闲杂人员采取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多次找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以及该三人的家人索要欠款x元后,2007年农历12月28日,徐某甲再次向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三人索要欠款,将三人挟持到光山县X乡X村河边,在雪地上,让他们脱掉上衣后,用棍棒对他们实施殴打,后又将陈某某扔进结有冰的河水中。2008年3月9日下午2点多钟,徐某甲开车带几个年青人到陈某某家中索要欠款时,对陈某某及其妻子王某某实施殴打;同日下午6时30分许,徐某甲又带人到杨某某家索要欠款,持木棍对李某某、杨某某及其妻易某丙分别实施殴打。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某、李某某、陈某某、易某丙的陈某,证人刘某万、刘某某、成某某、易某丁等人的证言及光山县气象局出具的2008年2月4日(农历2007年12月28日)的气象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甲无视国法,伙同他人多次殴打多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某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某,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某衅滋事罪的辩护意见,不能成某,本院不予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甲犯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23日起至2010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何骁

审判员张志勇

审判员夏惠凤

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饶懿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相关判例: 寻衅滋事 徐某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60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