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二初字第43-X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某,行长。
被告:东营市森德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X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被告:东营市七色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区经济园区光辉大厦二期南段。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董事长。
被告:刘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市森德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东营市七色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于2005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东营市森德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在山东滨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的房地产拍卖款190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东营市森德仪器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的房地产拍卖款190万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焦伟
审判员王海蓉
审判员董庆忠
二00五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国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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