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东营市中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经理。
被告: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X路。
委托代理人:李某,物资供应处计划科科长。
委托代理人:孙立茗,物资供应处法律事务科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东营市中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物资供应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营市中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基于双方自行和解的发生而提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营市中亚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略)元,减半收取(略)。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以俭
审判员刘国海
审判员翟玉芬
二00五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于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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