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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吴某,女,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金某,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新国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书记员陈勇担任记录,于2011年9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金某均到庭参加诉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某,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4日在梓门桥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金某。婚后,被告性格粗暴,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对家庭极不负责,沉迷于打牌赌博,并欠下高额赌债,双方为此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由此破裂,2009年农历12月,原告无奈之下只好带小孩回娘家生活,从此,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某,婚后夫妻感情尚可,被告并未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只是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吵过嘴,被告只是有时打点小牌,并未沉迷于赌博,更未欠下高额赌债。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5月4日在梓门桥镇民政所办理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男孩金某。婚后,双方为家庭琐事发生过争吵,加之被告喜好打牌,双方为此也发生过矛盾,2009年农历12月原告带小孩回娘家生活,双方从此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某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初几年夫妻感情尚好,且共同生育了小孩,彼此之间还是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近年来,由于被告打牌以及家庭琐事等问题,夫妻之间缺乏交流和沟通才引发矛盾,但双方的矛盾并不是不可调和,现只要原告摒弃离婚的念头,被告增强家庭责任感,同时彼此之间加强交流与沟通,并树立正确的家庭婚姻观,双方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对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某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的诉某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某,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某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赵新国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陈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某。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某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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