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胡某某,男,1939年5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周兴,河南艳阳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卫某某,又名卫某霞,女,1959年4月出生。
被告刘某某,男,1963年7月出生。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卫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27日依法受理,后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09年12月31日依法由审判员王翔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卫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胡某某诉称,1998年10月,被告卫某某向其借款x元,并约定月息1分,后被告卫某某将利息结算至2003年10月,并出具x元欠条一份,该款至今未还,由于被告刘某某与卫某某系夫妻关系,故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欠款x元。
被告卫某某,刘某某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载明:“欠胡某某利息98年10月—2003年10月x元。2005.元X号”,后2006年元月1日、2008年元月1日,卫某霞又分别在欠条上批注时间。
经庭审举证,本院认为:被告卫某某、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以上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05年元月1日,被告卫某某给原告出具x元利息款欠条一份,后分别于2006年元月1日、2008年元月1日在欠条上加以批注。
本院认为:被告卫某某给原告出具的欠条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存在,现原告要求被告卫某某归还x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另,被告刘某某与被告卫某某系夫妻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承担还款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卫某某、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某x元;
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为187.5元,由被告负担(暂由原告垫付,待执行中一并结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翔宇
二○一○年元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亚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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