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钟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俞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某,男,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本院于2009年12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钟某诉被告上海某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婵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返还租房押金1,000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某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0年1月29日前返还原告钟某押金700元,若被告上海某家居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逾期未付清,原告钟某有权按照1,000元申请执行;
二、双方无其他争议;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已付)。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婵凤
书记员苏晓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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