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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住(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201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执行逮捕。现押芷江侗族自治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龙仁前,湖南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以湘怀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夏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尹某及其辩护人龙仁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8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尹某前往芷江侗族自治县X组山上看其儿子种的杉树,碰见正在田里摘白瓜的同村村民黄素莲,便对黄素莲产生猥亵之意,遭到黄素莲反对。尹某害怕黄素莲将此事告诉其家人,便夺过黄素莲手中的镰刀,用左手持镰刀对着黄素莲的头部猛砍几刀,并用右手推黄素莲,导致黄素莲跌下田坎。尹某随即也滑到下面的田坎,确认黄素莲死亡后,又返回上面的田坎,将黄素莲装有白瓜的蛇皮袋、斗篷及镰刀丢掉,尔后逃离现场。

该院认为,被告人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尹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指定辩护人龙仁前提出被告人已年满85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时态度较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能从轻或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1日下午2时许,被告人尹某吃过午饭后,前往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X组名叫窖垅坡的山上看其儿子尹某平所种杉树苗的生长情况。途经同村村民彭凤华家的柑桔地时,看到彭凤华的妻子黄素莲(X年X月X日出生)正头戴斗笠、在柑桔地边的菜地里摘白瓜。见四周无人,便对黄素莲心生猥亵之意,遂一面上前搭讪,一面动手去摸黄素莲。见黄素莲反对,并声称“你再搞,我就喊,对门就有人家”。尹某当时担心事情败露后会给自己造成麻烦,即一把夺过黄素莲手中正用于割白瓜的镰刀(一种前部呈钩状的砍刀,亦称柴刀),朝黄素莲的头部猛砍数刀,至其倒地,并趁机扑上去摸黄素莲的身体。黄素莲则一面挣扎一面坐在地上往后退,最后身体向后滑下了近一人身高的土坎。见黄素莲还在做声,尹某亦顺势坐在土坎边的茅草上滑到坎下,再次持刀朝黄素莲头又敲又砍。直到确认黄素莲死亡后,尹某才返回到土坎上并用镰刀处理了地上的血迹,并将现场遗留的装有白瓜的塑料编织袋、斗笠及镰刀等物品分别扔往坎下的草丛中,之后离开现场。同年8月3日,尹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查证属实的证据证明:

1、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复勘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经被告人尹某在庭审中辨认确认的照片,证明案发中心现场位于芷江侗族自治县X组窖垅坡山上村民彭凤华家的柑桔园西头第一道土坎上。现场的灌木树叶上有数处喷见状血痕,地面枯叶上有一滩滴落状血痕,在土坎下的杂草丛中先后找到带有血痕的无柄镰刀、装有白瓜的塑料编织袋、被锐器砍烂的斗笠及一把锄头。在中心现场下方第六级土坎的杂草丛中找到了镰刀的木质刀柄。

2、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公(芷)鉴(尸)字[2010]X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结论:被害人黄素莲头面部有边缘整齐、创角两锐及边缘不整齐、一钝一锐,大小不一的创口38处,颅骨有线性骨折1处、粉碎性骨折1处,双手背有青紫及多处锐器砍击创口,推测为刀刃、刀尖砍击及刀背打击形成。其内、外裤均有破口,阴道口见少许出血。系因颅脑损伤死亡,为他杀。

3、辨认笔录证明:经尹某对8把不同刀具的照片进行混同辨认,确认出X号镰刀系其杀害黄素莲所使用的作案工具。经彭凤华对上述8把不同刀具的照片进行混同辨认,确认出X号镰刀系其妻子黄素莲生前使用的镰刀。

4、怀化市公安局(怀)公(刑)鉴(法物)字[2010]X号法医物证鉴定结论:留在现场草叶及在现场找到的柴刀(无刀把)上的血迹,系黄素莲所留的似然比率为2.8×1014以上。

5、证人唐菊香(黄素莲的大儿媳)的证言:事发当天下午7、8点钟,因接到姐夫的电话讲我婆婆娘黄素莲当时还没回家,我们便到处寻找。在先后听到本组村民潘仁凤、尹某发讲曾看到黄素莲带着斗笠、扛着锄头、拿着镰刀和一个蛇皮袋往窖垅坡山上去了,黄素莲当时还跟潘仁凤讲要去菜地里除草。我便同着丈夫的弟弟彭明刚、旁边的侄儿彭高军一起找到窖垅坡的园子里。虽然没看到人,但看到菜地里有被割下的白瓜,心想她应该是来过,后在第二梯坎上发现了她的斗篷,接着发现黄素莲仰面躺在在第三梯坎的一个草丛里,满头都是血,开始以为是摔死的。在对被抬回家的黄素莲的尸体进行清洗、装殓时,发现她头上有刀伤,联想到黄素莲戴的斗篷也有被刀砍烂的痕迹,且裤子也烂了,我们就怀疑可能是被别人害死的,因此就报了案。证人彭明刚(系黄素莲的次儿子)、彭高军的证言也分别证明了相同的事实。

6、彭爱珍(黄素莲的女儿)的证言:出事当天,我正好在娘家。在和弟媳一起给从山上抬回来的黄素莲的尸体洗头时,因发现黄素莲头上有很多伤口,大家就停了下来,接着又发现黄素莲穿在外面的松紧裤子被割破了大约30厘米的口子,翻开看到里面穿的短裤子也被割开了,我们就报了案。彭爱珍同时还证明,尹某被抓后,尹某六个儿子一起凑了4万元钱作了黄素莲的安葬费。

7、尹某发的证言:2010年8月1日,我出门准备去瓜地摘西瓜,刚出大门走到屋右当头的电杆处,迎面碰到三组的黄素莲,她当时扛起一把锄头,手上拿起一把镰刀,戴没戴斗篷我记不清楚了,她穿起件麻格子衣服,她是往窖垅坡方向走的。大概晚上7点40分左右,唐菊香、彭明刚等三人从我屋门口过,我问彭明刚到哪里去,他讲他妈还没回家,我就跟他们讲我今天中午还看到她从我屋门口经过。

8、尹某贵的证言:2010年下午3时许,我从家里出来,走到尹某家屋后转角处时,看到尹某从后面的山上走了下来,我当时问他到哪里,他回答我说,到山上打了一下望。

9、彭凤华(黄素莲的丈夫)的证言:2010年8月1日,我爱人黄素莲吃过早饭后就带了一个斗篷,一个蛇皮袋子,一把镰刀(刀把约1.5尺),还扛了一把锄头出去了。吃完中午饭后,我一直在家休息,到天快黑时,还没看见黄素莲回来,我便喊几个儿子去找一下。并证明看见黄素莲尸体时,黄素莲的裤子裤头烂了有两道口子。

10、唐素珍(尹某的儿媳)的证言:父亲尹某因杀害黄素莲被抓后,家里的人都很气愤,便将其所用的东西全烧了。唐素珍同时还证明:案发后,经乡X村干部出面调解,家里的几兄弟一起凑了4万元赔给了死者家属。

11、抓获经过证明:2010年8月3日上午,办案民警在因黄素莲被杀一案进行走访调查过程中,发现村民尹某手臂及头部皮肤有细小划痕,在其家中进行拍照固定时,又发现其大腿、臀部存在有大量细小的表皮划痕,头上也有可疑的伤痕,且面对照相机的尹某开始出现双腿颤抖等可疑形迹。经做工作,尹某交代了自己砍死黄素莲的起因及事实经过。

12、芷江侗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出具的文号为(芷)公(伤)鉴字[2010]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结论:尹某四肢及臂部大量的表皮划伤痕,边缘较整齐,结合案情及现场情况,符合人体在草丛中下滑时及与地面杂草摩擦致割伤形成。头顶及面部损伤不排除打击及撞击造成。

13、被告人尹某的供述和辩解:2010年8月1日下午2-3时许,我到窖垅坡看我儿子的杉树苗长得怎么样,看到黄素莲一个人拿起一个蛇皮袋在他家的菜地里摘“富瓜”(指白瓜),我走上去调戏她,想找她“海”一盘(指发生性关系),遭到她的拒绝,她当时讲要喊人,我怕她喊人或回家将事情告诉她的老公和儿子,说我调戏她,担心别人或她家里的人知道此事,我会被他们打死,心想干脆先下手把黄素莲打死起算了。当时黄素莲手里拿起一把镰刀,我就从她手中把镰刀抢过来,拿着镰刀用刀背朝黄素莲的头部打去,她被我打几下以后就站不稳,坐到地上去了,然后我又伸手摸了她的阴道,她当时拼命反抗,我见她反抗就又拿起镰刀用刀背朝她的头部打去,我想尽快把她打死,我边打她,她就边往后退,退到桔子地边,她的脚就踩空了,滑到下面的坎下,那个坎有一个多人高的样子。我见她在出气,还没有死,我就先把镰刀先丢下坎并坐在地上也滑了下去,然后捡起镰刀,又朝她的头部打了几下,一直到她没有再出气,应该是死了以后,我才走的。在将镰刀丢下坎去时刀把是否脱了,已记不清楚了。另供述:动手打黄素莲时,她头上戴有斗笠,从土坎下上来后,看见刚才打黄素莲的地方泥土上有血,于是就用镰刀挑起沾血的泥巴扔到了旁边的草窝里面了,挑干净之后才把镰刀扔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因猥亵他人未得逞后,担心事情败露而持刀行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指定辩护人龙仁前提出被告人已年满85岁,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认罪时态度较好,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请求法庭在量刑时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观点与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尹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郑步鸿

代理审判员龚琰

人民陪审员杨殿平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向玉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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