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范某某诉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渑池县人民法院

原告范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此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该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范某某诉称,我和被告2003年1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好。2004年5月生育一男孩。随着时间的推移,被告移情别恋,先后两次出走。去年10月份,被告领着孩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走时把我存放在家中的5000元现金全部带走。一年来,我为了找她们母子,花费几千元费用。无奈我向法院起诉离婚,请法院判决我和被告离婚,孩子由我抚养。

被告杨某某未作答辩。

原告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证一份;2、离婚妇女计划生育专用证明一份;3、陈村乡XX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

被告杨某某未向法庭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客观、可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庭审质证、认证,依据上述有效证据和原告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2002年经人介绍认识并订婚,2003年1月23日进行了登记,婚后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范某超。2008年10月,原被告因家庭纠纷发生矛盾,被告杨某某携儿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2009年7月3日,原告范某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另查明,被告杨某某婚前个人财产有:组合柜一套,彩电一台,力帆摩托车一辆,被子六条。

本院认为,原告范某某、被告杨某某婚姻基础、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被告杨某某带孩子外出与被告分居,原告多方寻找没有音讯,对被告失去信心,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离婚应予准许;孩子一直随被告生活,由被告抚养较为合适,原告承担抚养费。被告杨某某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但本案事实清楚,可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范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

二、被告杨某某婚前个人财产组合柜一套,彩电一台,力帆摩托车一辆,被子六条归被告杨某某所有;

三、婚生子范某超由被告抚养,原告范某某从2010年1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元,每年12月31日前执行完毕,至范某超成年为止。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若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否则,本院将依据当事人申请或审判庭的移送予以强制执行。当事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之规定,在法定期限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不申请,则视为放弃权利。

审判长师耀伟

审判员杨某青

代审判员王留刚

二0一0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吕海朋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1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