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诉人汝南县房建公司与上诉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汝南县房建公司。

法定代表人霍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建成,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邓某某,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云山,河南尚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汝南县房建公司与上诉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汝南县人民法院(2007)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汝南县房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建成、李某某、上诉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吴云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判决认定,2003年10月,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劳社会保障局)作为招标人就“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进行招标,汝南县房建公司(以下简称房建公司)通过招、投标活动而中标。2003年10月29日,房建公司就“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编制出建筑工程预算书(编号X号)。预算书载明:工程成本为x.12元,利润为x.44元,税金为x.12元,工程造价合计为x.68元。依据中标的内容和条件,人劳社会保障局、房建公司于2003年11月18日签订了“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x.80元。合同签订后,因地基需要打桩,人劳社会保障局将拟建“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的钻孔基础部分委托给房建公司施工,双方又于2004年1月6日签订了桩基础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的桩基础工程造价为x.57元,施工工期为30天,无约定开、竣工日期。为履行桩基础施工合同,房建公司租赁了河南省大河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直属项目部喷粉装机一台(套)。2004年2月4日,大河公司的人员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至2004年8月1日施工人员及设备撤离施工现场。2005年1月17日,房建公司人劳社会保障局对房建公司已完工程量进行了清点,设计总桩数为691根,房建公司完成525根。清点后双方签字确认。原审法院认为,房建公司与人劳社会保障局签订“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虽然人劳社会保障局原局长因受贿被追究刑事责任,但人劳社会保障局与房建公司所签订的“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中标之间无因果关系。故双方在履行合同中,人劳社会保障局将工程另转包他人,给房建公司造成x.3万元利润损失,人劳保障局应当赔偿。并对房建公司其他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被告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汝南县房建公司“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施工合同履行后可获得利益x.23元;二、驳回汝南县房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00元,汝南县房建公司负担5400元,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400元。宣判后,汝南县房建公司、汝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不服,汝南县房建公司以汝南县人劳社会保障局的原因,漏判停水、停工、停电、运料等损失应增判为由,汝南县人劳社会保障局以双方所签订的合同是行贿行为所致,该合同应为无效,损失部分不应该赔偿等为由,上诉来院。

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判决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认为,汝南县房建公司与汝南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双方签订的“再就业市场大棚工程”施工合同,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虽然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因受贿受刑事责任的追究,但该工程的程序是“招标”中标,汝南县房建公司是在招标竞争中中标,与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原局长的个人行为无因果关系。所签合同在履行中,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该工程另转包他人。造成签订合同打桩基工程和“再就业市场大棚施工合同”无法履行,使汝南县房建公司租赁机械设备及施工人员撤离现场,给汝南县房建公司造成的损失。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应予赔偿。损失部分应依据X号建筑工程预算书计算的利润为准,即x.33元。关于房建公司上诉称漏判停工停电、材料差价、运料费、看场费等损失x元的问题。因该公司提供的预算没有合法的依据证明损失部分的真实性。为此,不予认定。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0元,汝南县房建公司负担3400元,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担3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俊波

审判员于俊义

审判员王社军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马琳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2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