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徐某某、刘某贪污案

时间:2000-04-26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0)西刑初字第45号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西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富平县,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西安铁路分局电气化工程公司机关材料室材料工,1990年11月受领导安排为临潼仓库代理仓库负责人,1998年退休,住(略)。1999年7月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1999年12月22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予以释放。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西安铁路分局电气化工程公司机关材料室副主任,1988年下岗从事个体经营。住(略)。1999年7月1日因涉嫌贪污犯罪被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及贪污贿赂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被逮捕。1999年12月22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现押于西安铁路公安处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甲,陕西同步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西铁检刑诉(199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刘某犯贪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999年12月15日以(1999)西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分别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被告人刘某以贪污的事实不能成立,主观故意和价格不符为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2000)中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00年3月29日收到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刑事裁定书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检察员任秦娜、代理检察员马咏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刘某及其辩护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一、1995年6月至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在西安铁路工程总公司电气化公司临潼料库任材料工之机,私自作主,让被告人刘某先后从料库拉走85#、110#铜电车线散件1766.5公斤,共价值(略).5元,被告人刘某将赃物加工后出售,获赃款(略)余元,后刘某给徐某某购买金项链1条、金项链坠1个,共价值2927.36元。案发后,赃款、物追回;二、1996年7月间,被告人徐某某在任西铁工程总公司电气化工程公司临潼料库管库员期间,伙同被告人刘某从该料库盗窃85#铜电车线两盘,共重5714公斤,价值(略).6元。刘某将其中一盘卖到洛阳铁路分局供电段获赃款(略)元。另一盘委托电化段材料设备科出售。嗣后,刘某给徐某某人民币2000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回,赃款已发还被害单位。以上事实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关于匿名电话的举报经过,提取笔录,证人费某某、张某乙、雷某丁等证人证某,有价格证明及随案的赃款、赃物等证据证实,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均已构成贪污罪。且数额巨大,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徐某某辩称,她和刘某没有商量,也没有占为己有,第一起事实应是废铜线,第二起刘某拉的两盘铜电车线,刘某讲已和费某明讲过,自己也作过记录,刘某给自己2000元是自己讲的假话。被告人刘某辩称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事实徐某某应有记载,只是自己没有清帐,二人没有贪污的故意。第二起拉的两盘铜电车线是因为电话没打通,徐某某应有记载。刘某辩护人称第一起事实数量不准,第二起事实二人缺乏主观故意,且价格证明不合法。

经审理查明:一、1995年6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库管员的便利条件,私自作主,先后多次让被告人刘某拉走该库的废铜电车线1766.5公斤,每公斤价值人民币15.25元,共价值(略).125元,被告人刘某将赃物加工后出售。1995年12月被告人刘某给被告人徐某某买金项链及坠1付,共价值2927.36元,被告人刘某将(略).765元占为己有。破案后,赃款、物已全部追回,赃款发还被害单位,赃物金项链及坠1付随案。

上述事实有泾阳县西郊电线厂吴某某和泾阳县农机管理总站张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拉废铜电车线加工的经过,有渭南市软线厂雷某某及该厂发票证实,被告人刘某将加工后的细线卖给该厂,以及数量的发票,被告人徐某某当庭供述刘某先后多次拉过废铜线1吨多,证人讯某电线电缆厂王某证实刘某没有从该厂买过废铜线。西安市价格事务所的价格证明证实废铜电车线价格为每公斤15.25元,随案的金项链及坠1付的发票以及提取的铜电车线二节经当庭二被告人辨认均无异议。

二、1996年7月,被告人刘某雇佣汽车一辆,到西安电化公司临潼料库向被告人徐某某提二盘铜电车线,徐某某要手续,刘某谎称已和费某明科长讲过,被告人徐某某即给费某电话,因未打通,便将该库的两盘铜电车线共5743公斤,让被告人刘某拉走,每公斤价值28.5元,共价值(略).5元。1996年8月被告人刘某将其中一盘2773公斤,卖到洛阳铁路分局供电段,获赃款(略)元。1997年3月被告人刘某将另一盘重2970公斤,转给电化公司费某明代卖,1999年6月28日被告人刘某将(略)元现金交到电化公司,案发后赃款全部追回,已发还被害单位。被告人徐某某当庭供述刘某给自己2000元是自己说的假话。现金2000元随案。

上述事实有,西铁检察院反贪机关,1999年1月4日接一男性匿名举报电话称,刘某勾结徐某某合伙盗窃库房的铜电车线,该局遂展开调查落实。证人费某某证实刘某拉二盘线没有人给他讲过,1999年6月才知道此事,并催刘某早点结帐,同时还证实刘某委托他代卖一盘铜电车线。证人张某戊、石某某证实,刘某将一盘线卖给洛阳铁路分局供电段的基本事实,以及转运的基本过程。西安市价格事务所价格证明,85#铜电车线当时当地的市场价为每公斤28.5元,有被害单位收刘某(略)元的收条。二被告人当庭对此基本事实供认不讳。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刘某互相勾结,共同窃取国家财产废铜电车线1766.5公斤,价值人民币(略).5元,被告人徐某某获2927.36元的金项链及坠付,且情节严重,被告人刘某获(略).765元,二人均占为已有,其行为侵犯了国家的廉政制度和财产所有权,均构成贪污罪,应分别予以处罚。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致被告人徐某某信以为真,骗取了铜电车线二盘,共价值人民币(略).5元,数额巨大。1997年3月和1999年6月被告人刘某分别将一盘重2970公斤价值(略)元的铜电车线和(略)元现金退还原单位,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予从轻处罚。归案后剩余赃款被全部追回,又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辩称没有和刘某勾结、没有主观故意,亦没有占为己有,经查,被告人刘某身为个体经营者,在没有履行任何相关手续的前提下,通过徐某某越权将国家财产无偿地交给刘某,事后刘某又给徐某某购买了首饰,二人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徐某某称第一起事实应是废铜车线,经查本案中的实际价格中本身就是按照废铜车线的价格认定的,符合本案实际。被告人徐某某辩称第二起事实有记载,法庭上否认刘某给自己2000元的事实,经法庭查证,证据不足,不予认定。被告人刘某辩称,第一起事实徐某某应有记载,二人没有贪污的故意,废铜车线重量有误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法庭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又称拉二盘线是因电话没打通,应是经济纠纷,辩护人称刘某没有贪污的故意,此案中的价格不合法。经查,被告人刘某事先未履行任何手续,准备了汽车,用虚构的事实,到被告人徐某某所辖的料库内提取二盘线,被告人徐某某因和单位领导没有联系上,便信以为真,将价值(略).5元的两盘铜电车线交给刘某,被告人刘某拉走后,既没有向该物所有权单位清帐、亦未向有关人员讲清,主、客观上均已形成事实上的诈骗事实,致该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刘某应负刑事责任。法庭上控、辩双方均对价格证明提出不同异议,本法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采用价格部门的估价结论是适宜的,被告人刘某其他的辩解理由不予采纳。为了维护国家的廉政制度、保护国家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刘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9年7月1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止)。

三、随案移送的金项链1条,项链坠1个,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四、随案移送的人民币2000元,依法发还被告人徐某某。

五、随案移送的物证铜电车线头二节依法没收,随案备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王庆和

代理审判员王萍

代理审判员赵会强

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代理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