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朱某甲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甲,又名朱某峰,。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9月19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日被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松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及其辩护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携带编织袋等物品,到扶沟县X路中段安利日用品商行,用事先复制的钥匙开门进入商行,盗窃杨某某、张某丙红展柜内纽崔莱儿童钙镁片、蛋白质粉、雅姿深层保湿面膜等商品,价值x元。案发后被盗物品已退还失主。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朱某甲的供述,2、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乙陈述,3、证人王某某等人的证言,4、书证,5、鉴定结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朱某甲认罪态度好,无前科,系初犯;2、所盗物品已退还受害人,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朱某甲犯罪的客观原因是因为其婚姻不幸因起的,主观恶性不大。综上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日凌晨,被告人朱某甲骑着她的电动摩托车携带编织袋等物品,到扶沟县X路中段安利日用品商行,用事先复制的该商行的钥匙开门进入屋内,用屋内的菜刀将受害人杨某某、张某乙展品柜玻璃砸烂,将展柜内的纽崔莱系列商品装在编织袋内盗走,价格x元。当夜将所盗物品用电车分两次带到其姐家中存放。案发后,被盗物品被追回并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朱某甲供述了2009年8月3日凌晨用事先复制的钥匙打开杨某英屋门,用菜刀砸烂展柜的玻璃盗窃柜内纽崔莱商品的事实;2、被害人杨某某、张某丙陈述了2009年8月3日凌晨其在昌盛路中段安利日用品商行安利纽崔莱商品被盗的事实;3、证人王某某证实了2009年8月3日上午接到张某丙电话后到现场发现存放安利产品的两个柜子玻璃被砸,产品被偷,后报案的事实;4、证人庞某某证实了案发前被告人朱某甲曾多次到她的安利工作室,最后一次即案发前两天朱某甲带她女儿到工作时玩时曾问到“工作室晚上住人不住人。”案发后给朱某甲联系想见见她,她一直不答应的事实;5、证人朱某丁证实了一天晚上正睡觉时,被告人朱某甲将她喊醒,将装有东西的编织袋放她家的事实,6、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安利纽崔莱产品价格表;7、现场勘验记录,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8、扶沟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证明,现场提取手印及鞋印为朱某甲所留,周口市公安局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现场被打碎的展柜玻璃上血迹是朱某甲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相互印证,依法予以认定。受害人杨某某、张某丙陈述被盗窃商品价值6万余元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朱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且所盗赃物已退还给受害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朱某甲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所盗财物已退还给爱害人,建议对被告人朱某甲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长赵四喜

审判员张雪良

审判员林文俊

二0一0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张艳梅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5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