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34岁。
委托代理人杨雷,漯河市源汇区干河陈某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某某,女,28岁。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8日登记结婚。婚前原告对被告不了解,家中给了被告彩礼x元左右(包括礼品和彩礼),举行婚礼后被告只在男方家中住了三个晚上,就回到了其娘家居住,婚后第四天被告就离家出走,原告多方寻找直今毫无被告音信,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被告魏某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2007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5月8日在源汇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原告以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无实际共同生活,登记结婚后被告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寻找被告直今仍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原、被告无婚生子女,无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结婚后,本应和睦相处,建立一个美好的家庭。但婚后双方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被告魏某某婚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夫妻双方不能正常履行夫妻义务,导致本案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离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魏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陈某某负担150元,被告魏某某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蒲红伦
审判员李珊珊
代理审判员李庆贺
二O一O年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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