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与巩义市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街道办事处永安路。

法定代表人武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北山口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巩义市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X街道办事处和义沟村。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文波,河南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安隆物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巩义市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亚机械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09)巩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旭安隆物流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江培,被上诉人通亚机械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文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8年9月20日,通亚机械公司与旭安隆物流公司签订协议,由旭安隆物流公司将通亚机械公司价值x元的4台螺旋溜槽及配件运往四川泸州叙永县,交收货人韩学愚,通亚机械公司并支付运费1400元。旭安隆物流公司收到货物后,又将货物委托郑州鸿泰货运公司运往目的地。运输途中,货物遭到损坏,致收货人韩学愚拒收。后双方及郑州鸿泰货运公司因赔偿问题发生争执,引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通亚机械公司与旭安隆物流公司签订协议,由旭安隆物流公司将通亚机械公司将货物运往目的地四川泸州叙永县,并支付运费1400元,双方形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且通亚机械公司已尽到托运人义务。但旭安隆物流公司私自将货物转由他人运输,且运输过程中致使货物受损,作为承运人,旭安隆物流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通亚机械公司货物价值x元,旭安隆物流公司称货物只是损坏,但表示无法交付,因此旭安隆物流公司应按货物价值x元赔偿。同时,因旭安隆物流公司未将通亚机械公司货物安全运达目的地,其运送义务未完成,由旭安隆物流公司收取的1400元运费也应退还。旭安隆物流公司辩称双方曾约定,托运货运由旭安隆物流公司再找郑州鸿泰货运公司中转,其损失不应由其承担,无事实根据,对此辩称理由本院不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巩义市通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物损失x元及返还运费1400元,总计x元。案件受理费615元,减半收取307.5元,由被告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旭安隆物流公司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通亚机械公司运输的货物价值无法确定;通亚机械公司的货物并未损坏,旭安隆物流公司不返还运输的货物是通亚机械公司不支付运费所致。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通亚机械公司答辩称:物流配送单上明确载明4台螺旋溜槽,运输的货物价值确定;通亚机械公司的货物受损,有照片充分证明。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通亚机械公司将运输的货物交由旭安隆物流公司,并支付运费,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合法有效。旭安隆物流公司接收通亚机械公司的货物后,将货物委托他人运输,运输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毁损,旭安隆物流公司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返还已经支付的运费。物流配送单上明确载明4台螺旋溜槽,货物价值确定;货物受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旭安隆物流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15元,由河南省旭安隆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岳修文

审判员刘富江

审判员张永军

二0一0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韦惠丽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28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