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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某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梁园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犯非法私藏枪支弹药罪,于1998年3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6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6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9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曹某在商丘市梁园区欧亚时装城中段天桥北侧胡同处,将被害人李XX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陈述,身份证明、刑事判决书、电动自行车保修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曹某主动交待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犯罪事实,经查属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次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1月6日起至2010年5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艳丽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王光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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