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刘某某与开封饮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李嘉然,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告开封饮食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该公司员工。系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王思民,该公司法律顾问。系特别授权。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开封饮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嘉然,被告饮食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王思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为被告处职工,因被告未按照法律规定为原告交纳社会养老保险,原告自行垫付了应由被告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被告至今未为原告报销原告垫交的费用。且被告既未按国家规定与原告签定劳动合同,也未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基本生活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法申请仲裁,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以超过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认为该结果没有法律依据,且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与原告依法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交纳社会养老保险金;判令被告为原告报销已由原告垫交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判令被告为原告支付基本生活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已与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合同书,期限至02年底到期,依照协议,原告已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原告的申诉已超申诉时效,根据相关规定,应当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某1970年12月到被告单位工作,后根据国家政策原告与被告单位再就业服务中心签订了开封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托管协议,进入被告单位再就业服务分中心进行托管。协议约定:托管期限为自2000年1月1日起至2002年12月31日止终止托管协议。托管期最长不超过三年,托管期满仍未实现再就业的本协议终止,同时依法解除与原企业的劳动关系。托管到期后,被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后原告分别四次以个人名义补交从1987年4月至2008年6月的养老保险费x.90元。2008年11月30日,原告向开封市劳动仲裁院申请仲裁,要求被告与其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金;报销垫交的社会保险金并支付生活费用。2008年12月4日,开封市劳动仲裁院作出汴劳仲不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申请请求已超出法定时效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有汴劳仲不字(2008)第X号不予受理通知书、托管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原告缴纳养老保险费票据为证

本院认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保障职工基本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下岗职工在再就业服务中心的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3年期满仍未再就业的,应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按规定享受失业救济或社会救济。”本案中原告签订了托管协议书,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托管到期后,被告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虽无原告签字,但原告应当知道在托管协议于2002年12月31日到期后,被告将依法解除其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故原告于2008年11月30日提起申诉,开封市仲裁院以超出法定时效不予受理符合法律规定,故本院对原告的诉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孔德亮

审判员王锡忠

审判员毛爱

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刘某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47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