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判裁案例 >> 案例正文

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范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付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戴某,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范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薛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范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均于2010年2月23日以双方已和解了结纠纷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某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被告均撤回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1.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2.准许被告(反诉原告)范某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4,385元,减半收取2,192.5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某家具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范某负担(已付)。

审判员俞贵荣

书记员顾伟琴



==========================================================================================

为尽量避免给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经当事人本人申请110.com将对文章内容进行技术处理,点击查看详情
==========================================================================================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6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