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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某诉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顾某

被告居某

本院于2009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顾某诉被告居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朱筱菁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顾某诉称,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坐落于嘉定区X镇X街的房屋归原告所有,但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故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上述房屋归原告所有,被告应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

被告居某辩称,因原告未如数给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应给付被告的钱款,故被告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只要原告将余款付清,被告愿协助其办理有关的过户手续。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系夫妻。2000年2月登记离婚。离婚时约定坐落于嘉定区X镇X街的房屋归原告所有,原告应给付被告补偿款7万元。因原告未能如数支付补偿款,故被告一直拒绝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因而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嘉定镇X街的房屋归原告顾某所有,被告居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原告顾某办理过户手续;

二、原告顾某应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被告居某离婚协议约定的剩余补偿款5,000元。

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朱筱菁

书记员陈培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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