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香港菊花电器有限公司[x(HK)x]。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玛林,江苏天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界商业服务公司(x,LLC.)。
法定代表人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香港菊花电器有限公司[x(HK)x]为与被告世界商业服务公司(x,LLC.)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世界商业服务公司(x,LLC.)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原告香港菊花电器有限公司[x(HK)x]支付125,000美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914.25元,因调解减半收取人民币7,957.13元,由原告香港菊花电器有限公司[x(HK)x]负担;
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并已由双方当事人于2009年12月11日签署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钟明
审判员杨帆
代理审判员王蕾
书记员计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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