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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原告周X。

被告曹X。

委托代理人潘X。

委托代理人唐X。

原告周X诉被告曹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顾威独任审判,于2010年2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X、被告曹X及其委托代理人潘X、唐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X诉称,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感情一般,几年来,被告曹X经常与原告周X及其家人发生争吵,致原、被告双方感情破裂。2009年3月28日,原告周X曾起诉法院,要求离婚,后撤诉。但是双方夫妻关系仍无好转,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周X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曹X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曹X辩称,虽然原、被告婚后偶有争吵,但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而且结婚8年来,被告曹X因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患上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故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X与被告曹X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02年1月21日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婚后被告曹X两次宫外孕、一次意外流产,并患上慢性盆腔炎,而被迫切除盆腔炎,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周X曾于2009年3月19日提起离婚之诉,后于2009年4月22日撤诉。2009年12月,原告周X再次诉讼来院,要求与被告曹X离婚,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资料、结婚登记资料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在庭审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则不同意离婚,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存续的前提和基础,原、被告双方婚姻基础和婚后感情尚可。婚后被告曹X因慢性盆腔炎被迫切除两侧输卵管,基本丧失生育能力,作为女性,其所承受的心里压力可想而知,原告周X作为丈夫,在此时应当给予被告曹X更多的理解、关心和帮助,承担起作为一个男人、一个丈夫所应承担的责任。鉴于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目前尚未破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X要求与被告曹X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威

书记员高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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